刘斌、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费祥华与被告刘斌、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勇霞酒类商行、亳州市华洁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夏骆山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勇霞酒类商行、方志勇、亳州市华洁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秀春:本院受理原告郑广琴诉被告张秀春、陆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秀春、陆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广琴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广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1元,保全费4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41元,由被告张秀春、陆枝群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霞: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诉被告黄永银、朱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皖0111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永银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金霞: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诉被告黄永银、朱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皖0111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华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根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窦维新诉被告丁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景和:原告沈汉杰与被告张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景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汉杰货款44900元及违约金8980 元;二、被告张景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汉杰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沈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2元,田被告张景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涛: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548.5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孙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81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15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贷款本金89470.82元,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65%计算,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9.975%计算);二、被告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如被告孙飞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孙飞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D5幢43#房产(宜房字第50229192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孙飞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蒸不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市府广场店、安徽蒸不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菊芳、王广贵、郑诗荣、任世萍与你单位的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曾菊芳、王广贵、郑诗荣、任世萍诉请:1.判令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劳务费2768元、18758元、18210元、211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清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清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曹青萍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1#1202室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38174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4557号原告孙帮国诉你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4555号原告解正明诉你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恒方:本院受理原告卫志超与被告朱恒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治:本院受理原告陈祥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82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16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逾期利息为176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增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丁增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垫付款57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标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陈建标如下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归还购车款17.5万元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从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亨通烟酒商行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亨通烟酒商行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73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玉香、张晓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香、张晓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 1、被告曹玉香、张晓鸣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367547.24 元; 2、被告曹玉香、张晓鸣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68237.40元(违约金自每笔实际垫付后第四日始,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之日止) ; 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正波:本院受理原告宣圣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