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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05 16: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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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创进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创进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453206.9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4228.38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自2018年1月16日起,以所欠款项453206.9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应支付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全部所欠款项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款项453206.9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韩修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一五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23民初4762号原告张书贤诉你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松平:本院执行的杨清开与李松平民间借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恢784号之一执行拍卖裁定书: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松平所有的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366号1幢601室(合蜀140082078)。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硕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华胜诉你及安徽昶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昶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85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品: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宝建、蒋品、杜家贵、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汪宝建、蒋品、杜家贵偿还原告垫付款799513.31元及逾期违约金326735.38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 0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合计人民币1126248. 69元; 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支中仁、何大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支中仁、何大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165000元、分期手续费3256.48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1771.45元、利息1628.35元,以上合计171656.28元(利息等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之后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车辆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艳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勇诉被告姚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70000元,并自2018 年2月28日起以6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支付利息至款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志朋诉被告合肥宇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安装款10400元及利息2400元(以10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另算,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臧雷、臧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今被告臧雷偿还垫付款34313.3元、资金占用利息1691.94 元(每期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算至2020年12月5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39005.24元;2、判令被告臧磊、被告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醉仙阁土菜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沃佳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一按约定向原告交付价值12450 元货款(雪花啤酒),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加付货款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玉发:本院受理原告鹿存山与被告刘玉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51666元;2、判决被告支付暂计算至2021 年1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704.82元(利息以151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75%计算为3221.8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1 年1月24日为8482.97元,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 163370.82元;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玉发:本院受理原告高向红与被告安徽力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玉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叁拾万元整(¥: 3000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20年10月9日至还款之日起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所有因本案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陈凤: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元与被告杨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20年10月9日至还款之日起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所有因本案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阳年旗:本院受理原告秦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欧阳年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文君借款本金39766. 76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9766. 76元为基数,自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10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秦文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原告秦文君负担314元,被告欧阳年旗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司元务诉被告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845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浩权:本院受理原告何涛诉被告合肥勋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浩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旗艺术展览陈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3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诉被告马鞍山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9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秀梅诉被告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广自然资规执听告【2021】24号

李业启: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在承包广德市桃州镇凤凰新城(二期)小区基坑土方开挖项目工程时,擅自将施工过程中采挖的矿产资源(毛砂)以每车4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严定铎、黄江、潘耀华三人合伙在广德市桃州镇西环路景贤中学旁经营的洗砂厂获利34.2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李业启开采矿产资源(砂石)违法所得3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证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磊 周大勇

电话: 0563- 6030191

地址:广德市桃州镇天官山路3号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5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广自然资规执告【2021】24号

李业启: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在承包广德市桃州镇凤凰新城(二期)小区基坑土方开挖项目工程时,擅自将施工过程中采挖的矿产资源(毛砂)以每车4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严定铎、黄江、潘耀华三人合伙在广德市桃州镇西环路景贤中学旁经营的洗砂厂获利34.2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李业启开采矿产资源(砂石)违法所得3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张磊 周大勇

电话: 0563-6030191

地址:广德市桃州镇天官山路3号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