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发:本院受理原告余孟朵、孟博文诉被告孟祥发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宗顺、谢林忠: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凯升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84311.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0744.95元(从2017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的数额,其后仍以该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虎:本院已受理原告孔玉龙与被告谢长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长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玉龙借款本金42429.7元及利息(以4242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6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孔玉龙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长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说明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公告的原告范兆廷诉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玲、陈才桃、陈其应、曹根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皖011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现更正为“(2020)皖011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丹:本院受理原告董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守聪、周先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保华诉被告谢守聪、周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96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守聪、周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保华50万元借款本金及自2015年7月10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239.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谢守聪、周先勇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冯胜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孝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孝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孝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7元,由被告冯胜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九洲、周坤、郭运梅、耿德旭:本院受理原告杨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乐:原告沈玉龙诉被告杨明乐、刘世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沈玉龙与杨明乐所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二、被告杨明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玉龙返还购房款3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1000元;三、驳回原告沈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计4530元,由原告沈玉龙负担948元,被告杨明乐负担3582元;公告费800元,由杨明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7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伟: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管费计116978元(计至2020年5月20日)及违约金(以1169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03元,由被告赵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翔、施中华: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5元,由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负担。宣判后,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坤:原告夏明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明凤偿还借款2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8元,由被告张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4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檀泰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景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嘉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檀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嘉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7330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73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75元,由被告安徽檀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凤荣、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韩凤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309.72元,及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逾期利息290.8元(后期2020年3月24日起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3309.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韩凤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70元,由被告韩凤荣、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方文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证金19598元,商位租金104807.35元,物管费60322元,空调使用费21994.83元,四项共计206722.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商位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产生的违约金40318.77元(以187124.18元欠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文柘商贸有限公司、刘传林、韩文树、魏清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康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500000元整及利息77843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最终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33000元整;3、判令被告一、二、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第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德、王凤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和财产担保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章海: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梅与何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9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148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11日暂至2020年10月28日,后顺延至款项付清时止,共计1048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章海:本院受理原告方绿叶与何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3200元,支付利息损失1166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1日暂至2020年10月28日,后顺延至款项付清时止,共计848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怡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潘怡瑾金融借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11149.05元及利息12997.5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7日为12997.55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1124146.6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1126646.6元;三、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胜利大厦C幢3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宫素霞、彭亮:我院执行的宫素霞、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20)皖011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亮名下位于包河区美菱大道295号1幢202室住宅房产进行评估,现作出司法网络询价评估报告书(评估平均价格:140.7247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21)皖0111执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彭亮名下位于包河区美菱大道295号1幢202室住宅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26362号)。现被执行人彭亮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梅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润诉被告张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张梅生偿还原告借款6602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革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惠众木业商行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9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2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金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6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此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亮红(身份证:340811198005185823)、邹安(身份证:340803197911092333):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邹安、汪亮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C4幢19#和21#商业房产(含装修及扩建房屋、门头招牌)【房地权宜房字第50009632号,共字第501775号;房地权证宜字第50087929、50087930号】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为:9115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占勇: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8年05月16日的借款本金41,315.89元、利息1969.42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罚息(自2018年0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8年5月16日的罚息15,532.47元及催收工本费1700元,以上各项共计60517.78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皖HZY590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慎、张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徐慎、张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慎、张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徐慎、张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徐慎、张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徐慎、张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凤平,郭东胜,胡亮,朱永弢,葛圣飞,费二燕,金龙,薛正霞: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919、3920, 3922, 3930、 3932, 3933、3934, 3935, 3936, 3937, 3938 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倪凤平,郭东胜,胡亮,朱永弢,葛圣飞,费二燕,金龙,薛正霞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 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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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英,晋范莉,陈东,白礼磊,费海涛,陈薛松,唐栋,叶智: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941、3943,3949,3951,3953,3954,3955,3959、3962,39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文英,晋范莉,陈东,白礼磊,费海涛,陈薛松,唐栋,叶智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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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平,杜兵,张素丽,易建成,李磊,王友仁,喻红峰,董标: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974,3984、3987,3994、3995,3997,4001、4003、4004,4006、4010,4011,40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宗平,杜兵,张素丽,易建成,李磊,王友仁,喻红峰,董标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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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王安,郭玉桥,闻俊,陈旭,杜乐,马菁,王书君: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013、4015,4020,4025、4026,4027、4028,4031、4032,4033,4041,4055、40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艳,王安,郭玉桥,闻俊,陈旭,杜乐,马菁,王书君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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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宝春,陈浩,杭彬彬,严小鹰,吴舟平,余小琪,甘贤飞,沈智: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057、4058、4059,4060,4061、4062,4064、4065、4066,4068,4070,4076,4078,4101、41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彭宝春,陈浩,杭彬彬,严小鹰,吴舟平,余小琪,甘贤飞,沈智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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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克洋,朱玉虎,陈玉军,李雪红,宫开云,崔斐斐,孙中灿,庄陈彬: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108、4110,4111、4114,4116,4126,4127,4128,4132、4133,41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盛克洋,朱玉虎,陈玉军,李雪红,宫开云,崔斐斐,孙中灿,庄陈彬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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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刘彦苏,贾亮,陶燕君,方珍,康劲松,蒋钰琦,田克玉: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137,4138、4139、4140,4145、4146,4148,4152、4153,4157、4158,4161、4163,41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超,刘彦苏,贾亮,陶燕君,方珍,康劲松,蒋钰琦,田克玉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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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郑委,史英,严秀峰,沈超然,于峰,于雷,郁建涛: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166,4167、4168,4172、4176,4178、4179,4181,4182,4184、4186、4187,41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伟,郑委,史英,严秀峰,沈超然,于峰,于雷,郁建涛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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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龙,朱崇领,张雷栋,丁峰,陈晓斌,周玉祥,何珍安,张宗江: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196,4200,4201、4203,4207,4209,4213,4214,42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孔祥龙,朱崇领,张雷栋,丁峰,陈晓斌,周玉祥,何珍安,张宗江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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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道俊,杨涛,丁鸿,杨岭,李红: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4220,4222,4243、4244,4252,42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宋道俊,杨涛,丁鸿,杨岭,李红信用卡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华虎:本院已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潘华虎给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59459.58元(垫款截止到2019年5月25日,实际金额按截止被告还款时实际已发生金额进行计算)及利息752.64元,共计66981.22元(利息自垫款日起算,根据合同违约约定按日息0. 05%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实际金额按截止被告还款时实际已发生金额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舟与被告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础按月利率1.8分计算利息,至2020年10月29日欠利息38880元,款清息止,合计14592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玉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欧轻工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锡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立即搬离仓库并清理卫生,恢复房屋原貌,若判决后两周内不予搬离,我司有权丢弃物资,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严玉超依照租房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安徽华欧轻工纺织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5日起,截至2020年10月14日房屋租金63360元,以及合同违约金13305.6元,合计76665.6元。计算方式:租金依照合同第一条约定16元每平方每月,440 平合计每月7040元,9个月合计63360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第五条第3节约定日千分之一两部分计算,其中一月应付租金42240元,日违约金42. 24元,270天(9个月)共计11404.8元, 以及七月应付租金21120元,日违约金21.12元,90天(3个月)共计1900.8 元,合计13305. 6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7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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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静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杨娟与被告安徽静安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暂定) ;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志刚: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赵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恢18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志刚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E-9幢108 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皖(2016) 合不动产权第0230511]。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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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刊登案号(2020) 皖0111民初5740号,原告顾臣诉被告海客租房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嗨客租房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称刊登错误,现特更正为:原告顾臣诉被告嗨客租房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虹伟、魏雷:本院受理原告侯春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乐云购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叶成飞与被告安徽飞乐云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签约合同书》;2、被告立即返回原告缴纳的费用1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市聚翼飞遮阳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合仲字第0100 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组庭及开庭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更正声明
本报2021年3月23日声明人朱峰所发的三份退伙声明中,内容原为方浩按约定出资100万元,更正为朱峰按约定出资100万元。
特此更正。
声明人:朱峰
遗失声明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预收)编号为皖财通字(2005)0041104958、0041129450 票据贰张,金额分别为22010元、4500元。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