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凤、刘光金与被执行人徐庆祝、牛艳、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牛家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云龙(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81105469X):原告井亚敏与被告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井亚敏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5091.39元;二、驳回原告井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井亚敏负担10元,被告王云龙负担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云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刘兵偿还借款本金29900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29.9×天数(时间从2020.12.09计算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攀: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文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1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云: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邦红、袁玉芹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6078.5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3204元、交通费300元,合计:98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梦瑶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晴晴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鑫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田多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田多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理赔款79399.69元、未付保费4318.4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599.86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83718.1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1倍LPR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仍以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代红:本院受理原告王贵宝与被告肖代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1)皖081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贵宝与被告肖代红离婚;二、婚生女王子萱随原告王贵宝生活,被告肖代红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直至王子萱满十八岁时止。案件诉讼费用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肖代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邓正华、姚桃: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正华、姚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成宏:原告黄得华与被告高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成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得华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借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高成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丽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未付利息80450元,后续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猛:原告凌霞诉被告朱猛、合肥昊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皖01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凌霞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1年6月15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朱猛、合肥昊邦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146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少正、李双五、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少正、李双五、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秀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张秀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张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由凤: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张由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1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山茶油款本金359705元,及其利息损失53374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5.31%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共计413079元,以后利息损失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张蕾:本院受理原告杨如化诉被告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16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解除合同,被告一、二返还货款23700元,并赔偿损失7110元;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磊、甄瑞、甄秦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顾磊、甄瑞、甄秦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17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顾磊、甄瑞支付给原告代垫款本金346384.54元;2、被告顾磊、甄瑞支付给原告利息79192.57元(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8年7月25日始分段累计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3、被告顾磊、甄瑞支付给原告后续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46384.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4、被告顾磊、甄瑞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26157.91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7年10月3日始分段累计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5、被告顾磊、甄瑞支付给原告后续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46384.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6、甄秦楠对顾磊、甄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继群、洪俊珍、洪靖阳:你们于2021年1月24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共7份),经承办机构安徽省司法厅审查,该7份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向你们作出补正通知(共7份)。因你们提供的住址无法邮寄送达,提供的联系电话也无法接通,特采用公告形式向你们送达。
本公告期限为60日。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至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领取补正通知书(共7份);或与安徽省司法厅电话联系提供邮寄地址(联系电话:0551-65982205)。逾期没有领取,或未与安徽省司法厅电话联系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