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戚秀娟诉被告陈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大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德贤诉被告庞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武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微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广东:本院受理原告欧朝凯诉被告崔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共,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左,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晴: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环诉被告赵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 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安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辉:本院受理原告顾先峰诉被告江辉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龙鑫水泥制品厂:本院受理彭家峰诉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凌前斌:本院受理原告江国琼、王长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干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维平:本院受理原告沈轩明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高成宏刊登的公告中,因安徽法制报后刊登的公告有误,公告中的“(2021) 皖0102民初9179号”更正为“(2020)皖0102 民初9179号”,公告中“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更正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孟佳、巴盛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兵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大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711103174)、浙江余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EMAP5D):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俞宏峰、毛义民与被告杨大华、浙江余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俞宏峰、毛义民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9日按照年利率3.85%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宏峰、毛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20元,由被告杨大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长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长百塑胶有限公司货款25356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0元,由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兆飞诉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兆飞请求依法判决: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763元,合计157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志利: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萌诉被告赵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萌请求依法判决: 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缆款12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13元(暂自2020年1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的4倍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永卫:本院已受理原告夏小恒诉被告孙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小恒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20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以30000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建: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爱珍诉被告王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爱珍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1082元;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LPR(3.85%) 的4倍计付利息7560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款清息止; 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戎浩:本院已受理原告童凯诉被告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凯请求依法判决: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0000元整,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展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帅:本院已受理原告苗树佳诉被告安徽省展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邵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树佳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两被告给付欠款168330元以及逾期滞纳金(暂定13466.4 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滞纳金按月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钟宝: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飞诉被告韦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飞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大凯:本院已受理原告葛晓刚诉被告魏大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晓刚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32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期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齐: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9957.91元,利息11110.32元、罚息16475.56 元、复利1832.03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直至款项结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用4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3375.8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振乾: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闫振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请求依法判决: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800元及利息、罚息2494.5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34294.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一块,车牌号为皖SA201警,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