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高胜:原告合肥庐阳区大兵水电安装队与被告许高胜、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大兵水电安装队欠款16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许高胜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大兵水电安装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秀娟: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秀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租金907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欠付租金907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8元由被告魏秀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保章: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保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沃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玉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6305032141):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 383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罗晓保:本院已受理原告夏铜美与被告罗晓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晓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铜美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6年5月8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晓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铜美借款本金672000元及利息(以67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6年2月1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夏铜美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1元,减半收取12625.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罗晓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盈物资有限公司、方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宁致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盈物资有限公司、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6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文锦、王敏、黄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锦、王敏、第三人黄和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金泰汽配城1幢1734-1738、1740、1742、1744号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033428号)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庆泓: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颖利运输有限公司、方申成、徐宏、胡庆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被告方申成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05WU41):原告方斌诉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斌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作协议书》及《股权质押合同》;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注销原告在合肥金四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质押登记;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克纯(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6301133114):原告王宏福与被告倪克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倪克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福借款本金416000元及利息367000.9元,并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宏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68元,由被告倪克纯负担5815元,原告王宏福负担345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克纯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史健洋与你公司《项目运营事宜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1273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