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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19 0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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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览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01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和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05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滨勇、魏诚:本院受理原告陈传艮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六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8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8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军、马鞍山驭无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源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8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李永涛、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归还徐华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65000元(利息按照每月2500元从2018年11月0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04日,其后利息另算至歉清日止),共计26500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违约金56000元(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1月0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04日,其后违约金另算至款清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健峰:本院受理原告穆梦娇与被告周健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穆梦娇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乐云购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叶成飞诉被告安徽飞乐云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叶成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叶成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乐:本院受理原告黄尚平与被告孙建超、胡杰海、陈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民终5639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对位于安徽省合肥瑶海区漕冲路与长临路交口新海家园C地块8幢1903室房屋(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8729号)判决不得执行,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2、确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漕冲路与长临路交口新海家园C地块8幢1903室房屋(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8729号)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本院受理原告钱朝红诉你商行、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具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魏秀娟商行签订的《圣和地板销售定货单》。2、请求判令被告魏秀娟商行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货款4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432.81元(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75%自2019年4月19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款清止算),合计66431.81元。3、被告美凯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安橡塑有限责任公司,91340100760832272C:原告吴刚与被告合肥恒安橡塑有限责任公司、高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恒安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刚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3000元(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按年利率12%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610元,由原告吴刚负担111元,被告合肥恒安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恒安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祖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富康钢管扣件租赁站诉你及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国荣诉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将登于2021年4月23日安徽法制报的“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三十日下午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勇、安徽省金仕堡丰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燕诉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之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慧峰、刘斌:本院受理原告徐友龙与被告余慧峰、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至起诉日利息为8.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善文: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胡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6548号执行裁定书: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善文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万振逍遥苑四期1幢809室[产权证号: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024754号/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93988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婷:本院受理原告葛三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葛三伦与被告李晓婷离婚;二、婚生子葛少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葛三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黄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331326.4元;被告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9557.2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5000元;被告黄陈福对被告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6元,由原告合肥嘉骏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黄陈福负担3396元。公告费800元,由上海绪溢实业有限公司、黄陈福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洋茂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逸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洋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071元。2、判令被告以790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30日起算至款清日止(截至起诉日2021年7月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9597.79元)。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翠燕: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菊与梁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支付宝、网商贷利息22个月即99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谢银久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1199410916501,发证时间:2018年5月23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