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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20 0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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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万来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丁泳掌、王道珍、丁洪流、王琴、丁洪全、李平:我院执行的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万来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丁泳掌、王道珍、丁洪流、王琴、丁洪全、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20)皖0111民初102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平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7幢1001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1号]、10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29号]、1003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0号]及被执行人王琴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7幢1004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2号]、1005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4号]、10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3号]、1007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20号]房产进行评估,现作出司法网络询价评估报告书(评估平均价格:1001室3830812元、1002室1681465元、1003室1575533元、1004室1650547元、1005室1797796元、1006室2570840元、1107室1590308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21)皖0111执15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平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7幢1001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1号]、10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29号]、1003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0号]及被执行人王琴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299号鼎盛时代广场7幢1004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2号]、1005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4号]、10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33号]、1007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20号]。现被执行人李平、王琴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包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903054013):原告陈宗友诉被告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宗友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可以协商解决),利息起止时间:2016年1月-2021年4月底,利息总计108000元,合计:208000元(注:2018年已付利息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903054013)、包尚选(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11070693):原告陈宗友诉被告包峰、包尚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宗友请求判令:1、被告包峰与包尚选是父子关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可以协商解决),从2016年至今利息是114000元整,共计支付原告借款金额21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0475元;被告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0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8095元);驳回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6元,被告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上海徒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3250元;被告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优雅化工有限公司利息88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上海誉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有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张有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有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9489.11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69489.1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张有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邵山先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邵山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205.9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45205.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77元由被告邵山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小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李小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小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038.73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41038.7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14元由被告李小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国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尹国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尹国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1197.96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81197.9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68元由被告尹国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磊、孙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董磊、孙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8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磊、孙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831.99元、违约金1997.4元、透支利息12087.24元;二、被告董磊、孙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董磊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磊、孙艳追偿;四、如被告董磊、孙艳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董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L5B192江淮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董磊、孙艳、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磊、孙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家文:原告倪仁奎与被告杜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家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仁奎借款本金430900元及利息(其中420000元借款利息应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另10900元借款利息应以10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仁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12元,由被告杜家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鹏:本院受理原告方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本院受理原告杨祖友与被告杜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369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许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025.86元、利息6141.64元、违约金2530.74元(其中透支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标的额56698.2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晁代顺: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香与被告晁代顺、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光胜:本院受理原告吴德顺诉你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少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阚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阚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7815.9元、违约金4781.59元,合计52597.4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晓勇、王银卯:原告李丰庭与被告康晓勇、王银卯、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康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丰庭吊车租赁费7530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李丰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3310元,由康晓勇负担。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好再来百货有限公司、王前亮、王庆开: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华平、顾芸、合肥好再来百货有限公司、王前亮、王庆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撤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段华平、顾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丁祖芳申请宣告于鹏失踪一案,经查:于鹏,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东市区铜陵东村23栋312室。因于鹏于2005年8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于鹏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于鹏生存现状的人在公告期内将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于2021年8月11日刊登的(2021)皖0811执恢43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因刊登有误,特更正为: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股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86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12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思闻: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履思房屋托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思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22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8666.1度×0.9=779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损失费:3300元;(1)、(2)两项共计:1109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刘胜俊(34012219730815033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刘胜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刘胜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没收合庐卫医证先保处决[2021]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所列药品、器械,并处以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与刘胜俊联系未果,现依法向刘胜俊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庐卫医罚(2021)15号]。限刘胜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庐卫医罚(2021)15号](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199号,联系人:胡晓鑫,电话:62913092),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