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珍:本院在执行陈喜良申请执行合肥市万景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你至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1 执1701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喜良支付7900元及迟延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中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金诉你方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自2013年7月25日至2021年3月20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章云中(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09176458):本院受理原告章瀚予诉被告章云中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洪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诉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洪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诉请: 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钢管36441.3米、扣件27120个,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709339.5元(按钢管15元/米、扣件6元/个为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费535965.47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以后按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07元/个/天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16928.81元(以累计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分段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以后利息以535965.47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52894.28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春锐:本院受理原告朱财林与被告翟春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16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甲:本院受理原告沈邦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邦平货款924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00元;二、驳回原告沈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刘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长永、牛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长永、牛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占东、徐小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传: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广林诉被告胡正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陆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522元、违约金2780. 19元、利息8806.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585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7.5元,由被告陆小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宇、安徽宏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传全诉被告张宇、安徽宏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大玉诉被告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1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先伟、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超诉被告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三人陈先伟、汪健、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736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兆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金苗: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树杰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金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8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的孙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孙钢称,申请人孙钢与下落不明人吕玉环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吕玉环于2002年9月21日离家出走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吕玉环,女,194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43号和平小区4幢403室。下落不明人吕玉环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吕玉环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吕玉环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吕玉环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雷、吴晓雨:本院受理原告肖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龙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付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付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2229.61元及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3970.86元,共计6200.47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3562. 24元及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6055.74元,共计9617. 9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阿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阿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1738.26元及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2407. 88元,共计4146. 14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国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7225元,滞纳金2775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共计1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大英:本院受理原告郭冬梅诉被告汤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汤大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玖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亨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73950. 16元,以及违约金共计17395.0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金额191345.18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