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1年08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24 13:34:51
点击下载:

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李涛: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轩赢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1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合肥轩赢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92,7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2,7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涛对上述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218元,由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李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备注:在本公告刊发的次日将发布信息上传人民法院公告网。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乐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晋松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因其隐瞒欺诈销售而侵占原告的73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友:本院受理原告许艳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82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周子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月,直至年满18周岁(抚养费共计为4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黑山县众兴秸秆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山县众兴秸秆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09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鸿盛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鸿盛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187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祝广琴、刘明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50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童世松:本院受理原告梁华友与被告童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童世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华友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107.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华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晓春:本院受理原告谢奔与被告范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奔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奔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祥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8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8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海生家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8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曰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友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斌斌:本院受理原告马儒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7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岩: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洁诉被告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洁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玉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9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佳南: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寿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寿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32元,由原告安徽寿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1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厚强与被告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厚强请求:1.判令被告夏涛偿还借款3.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洁彤冷冻食品商行诉被告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5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3150元,并支付利息1360.04元(以1031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壹客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创创客云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壹客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壹客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万创创客云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7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分别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丁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万创创客云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良有、石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郑伟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票一张,发票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0566030】。金额622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