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颍、金传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金华诉被告孟颍、金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华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48265.8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计息时间:从2010年5月24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直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共计78265.8元;2.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两次借款本息合计118265.8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政: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陈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9737.27元,利息9698.96元,及后续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收未还正常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应收未还正常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9日分别为9552.37元、57.73元和88.86元,自2021年1月10日起,正常息、罚息及复利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陈政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政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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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伟、邵先艳、姚文胜: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姚志伟、邵先艳、姚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4841.81元、利息4583.15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075元,以上暂合计261499.96元;2.原告对被告姚志伟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倾城水乡西区27幢1102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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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将: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邵先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6934.12元,利息71353.95元(其中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6049元,以上暂合计1014337.07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1号鸣香苑1幢412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7968.8元,利息32441.66元(其中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5223元,以上暂合计585633.46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278号包河苑A区29幢407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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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池、梁广日、怀远县晟昱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池、梁广日、怀远县晟昱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吴家池偿还垫付款44399.12元、资金占用利息3387.96元(每期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算至2020年9月10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50787.08元;2.被告梁广日、怀远县晟昱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胜: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郭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978.82元及利息、罚息6295.61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实际计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63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建立:本院已受理原告秦健诉被告倪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健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淋浴房玻璃及人工费共计12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宝林:本院已受理原告胡昭巍诉被告杨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昭巍请求依法判决:1.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43.2元以及2019年3月至今银行最低利息549元;3.差旅费人民币1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永红:本院已受理原告余华芳诉被告许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余华芳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垫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6940元;2.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垫付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共计3565元;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费用利息(以70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荣、翁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凌蓝、徐昆诉被告陈荣、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凌蓝、徐昆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蓝、徐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新学:本院受理原告张勋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晓东(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111064370):本院受理原告赵增辉与被告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杨晓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暂计23.4万元(2017年6月份前尚欠利息5.4万元,以年利息24%计算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利息18万元,后以20万为基数,以年24%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110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鹏飞(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10107711):本院受理原告谢俊颖与被告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22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俊颖借款本金457493.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4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26日起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俊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1元,由原告谢俊颖负担3206元,被告高鹏飞负担72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昌菊: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敬德、王汝坤诉被告王昌菊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对被继承人王用伦遗产进行分割: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万罗山路以南淮合花园1幢303室房屋归两原告所有,两原告补偿被告28.5万元(已扣除支付的6.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将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万罗山路以南淮合花园1幢303室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王汝昆名下;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昌菊支付两原告违约金2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首座积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714号原告唐圣寿诉被告安徽首座积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首座积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陈程、陈东凤、邹杰应: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2688号原告朱家伟诉被告邹陈程、陈东凤、邹杰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邹陈程、陈东凤、邹杰应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笑然汽车美容服务部: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5016号原告安徽赛车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笑然汽车美容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笑然汽车美容服务部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21079号原告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莱佛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兴锋、谢利萍: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0056号原告石秀霞诉被告丁兴锋、谢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丁兴锋、谢利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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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军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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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六一、汪玉爱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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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剑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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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苗与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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