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学冬诉被告张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树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矿万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钟飞、徐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5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成都美乐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7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67922.7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471.1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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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兵、合肥庐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艳结诉被告赵保兵、合肥庐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保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聂艳结支付借款18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2020年10月12日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保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聂艳结支付律师服务费损失75000元;三、被告合肥庐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赵保兵承担的债务在1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聂艳结有权对被告赵保兵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淝河东街2号城市公馆B地块11幢车-102/102下/102/102上(2层)/102上(3层)/102上(4层)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本判决所借款18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五、驳回原告聂艳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9元,减半收取116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35元,由被告赵保兵、合肥庐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楠:本院受理原告刘娇与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拆借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典娟申请宣告汪菊花失踪一案,经查:汪菊花,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张店村陈小店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06158408。因于2016年从瑶海区磨店乡张店村走失,下落不明已满3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汪菊花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汪菊花生存现状的人在公告期间内将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梦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继明诉被告葛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8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柳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与被告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景峰(身份证号码342126197706260455)、亳州市宇硕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朗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宇硕商贸有限公司、李景峰、丁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承芬(身份证号码342622195410043868)、朱其波(身份证号码34042119791220403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晟暖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根、曹承芬、朱其波、李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木碳记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牛红日用百货店(经营者牛红)诉被告合肥木碳记餐饮有限公司、汪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木碳记餐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贵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西子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汪贵文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忠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5500元以及借款利息2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阳阳:本院已受理原告陶艳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卫真:本院已受理原告夏大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5990元(以35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5月22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许昶等29人的申请,于2021年8月23日裁定受理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须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西路大别山城市广场售楼部,联系人:王亮15805641612、邹克青13505640453)。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前楼一楼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汪守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诉被告汪守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汉生、张菊英、戴艮伟、定远县华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汉生、张菊英、戴艮伟、定远县华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璐、原告娄惠娟、原告董晓雯、原告甄娟、原告李会会、原告盛青、原告王瑞琪、原告丁云、原告张迎春、原告张婷、原告周子昕诉被告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967、4968、4969、4970、4972、4973、7561、4974、4975、4976、4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波返还加盟费用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加盟费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原告李波负担2070元,由被告方俊杰负担8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方俊杰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尹超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新:本院受理原告夏光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掘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明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瞳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明波:本院受理原告石照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