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本院受理原告阮胜权与被告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178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阮胜权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黄先平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先平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6795元及利息104066.64元(利息以576795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17年3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23日为104066.64元;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1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陈龙与被告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龙货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受理原告潘慢慢与被告卢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慢慢劳务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慢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振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振与被告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二、被告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振返还特许经营费4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张振负担250元,由被告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全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施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东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57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燕(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312030028):原告薛健与被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健借款本金256474.7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520.6元;二、驳回原告薛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原告薛健负担270元,被告凌燕负担259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凌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树柳(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30904561X)、童树谣(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70818561X):原告魏鹏与被告童树柳、童树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童树柳、童树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鹏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8元,由原告魏鹏负担248元,被告童树柳、童树谣负担2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童树柳、童树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寿县双庙集镇堰东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220597025847)、张本金(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5203108058)、张书兵(342422197411218090)、童传华(342422194805138065):原告赵俊生与被告寿县双庙集镇堰东村村民委员会、张有安、韩刚志、张本金、张书兵、童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有安、韩刚志、张本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俊生借款本金3228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68720.06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自2021年1月5日起以322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书兵、童传华在继承张有山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俊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原告赵俊生负担15元,被告张有安、韩刚志、张本金、张书兵、童传华共同负担21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本金、张书兵、童传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赖晓榕(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611246818):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诉被告赖晓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云敬、滕州市腾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朝荣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云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朝荣损失3426元;驳回原告钱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赵云敬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威:本院受理原告徐强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大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强胜38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强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5元,由王大威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货款3430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3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为34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5.5元,由王凡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青杰:本院受理原告薛华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汪青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华岭货款3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华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为2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1元,由被告汪青杰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克新、王微: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华与被告张克新、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克新、王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永华37200元;二、驳回原告何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5.5元,由被告张克新、王微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合肥运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皖之疆货运有限公司、合肥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0247号原告张英杰诉被告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梦:本院受理原告刘欣诉被告李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欣售房款491923.14元;二、驳回原告刘欣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光印:本院受理原告张自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王玉勇,警号:082111,警官证不慎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