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魏秀娟建材商行:本院已受理原告鲍宪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及其经营者立即返还原告34675元及资金占用费2341元(自2019年8月24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按照LPR即年利率3.85%计算,以后应当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帅强电动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帅强电动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佛山市帅强电动门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2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春餐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望家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春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春餐厅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7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皓: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皓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8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益达不锈钢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俞飞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2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骇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敬诉被告安徽骇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骇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3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焦冬、焦杰、刘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冬、焦杰、刘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焦冬归还欠款184318.7元及违约金37693.17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8月22日),共计222011.87元;二、判令被告焦杰、刘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杉木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汇桐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案涉渐变书包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删除相关的宣传资料、各大平台的侵权购买链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必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必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必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l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6220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姜必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发: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志平诉被告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8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志平货款592100元及违约金(以592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受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13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发区伟瑞机械厂、吴伟伟:原告安庆市大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伟瑞机械厂、吴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81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伟瑞机械厂、吴伟伟欠原告安庆市大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8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元,由原告安庆市大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安庆市开发区伟瑞机械厂、吴伟伟共同负担311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远山、秦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陈远山向原告支付追偿款114542.23元(截至2013年2月27日)及代垫还款的利息93789.99元(截至2020年7月1日,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合计208332.22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二、被告秦春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米红军、江伦群:本院受理原告陶翠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1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确认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琥珀名城北园12幢1606室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对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琥珀名城北园12幢1606室进行析产,并确认二被告对该房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江伦群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良春:本院受理原告厉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9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18天1320元,违约金2200元);三、被告支付2021年6月4日起至法院裁决日产生的费用(水、电、物业、燃气费、租赁);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海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合同,被告王玲、张蕾返还贷款56388元,并赔偿损失16916元;二、被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宗锡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郑宗锡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2020.9.30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费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杰(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12256316):原告周桃香与被告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桃香借款本金93472元并支付利息2904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2月26日起以934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桃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周桃香负担70元,被告孙杰负担11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10150319):本院受理原告田兴山与被告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466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牛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兴山借款本金50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4日起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兴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田兴山负担2314元,被告牛卫国负担79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兴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丽(34212419720817034X):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利与被告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周丽立即向原告周金利偿还借款本金108640元,利息30817元(暂计算2021年5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12%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后附利息计算表格),以上暂合计13945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113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拉拉(342901197901075622):本院受理原告刘家玉与被告邹拉拉、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88500元及利息(自每笔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80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敬敬:本院受理原告于飞与被告王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敬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飞30000元;二、驳回原告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王敬敬承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超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4元,由被告王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忠铭诉被告张迪、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鉴定报告、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院生、罗斌:本院受理原告蒯渊明、罗斌、丁院生诉被告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南大美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金豪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大美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云南大美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云南大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8月26日四版刊发《学子喜获助学金》图片新闻,文字说明中1.5万元应为1500元,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
陈天辰出生证明,证件号:U340491837,因信息登记有误,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