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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31 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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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本院受理原告张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清:本院受理原告刘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龙勤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文、李运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龙勤商贸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69800元(暂计至2015年4月2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张家文以其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1幢708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61746号)对上述(一)项全部款项在243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新站高新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张家文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1幢708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61746号)对上述(一)项全部款项在2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李运凤对上述(一)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4000元;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文、李运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7578.59元,利息1961.68元(暂计至2021年5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3、判令张家文、李运凤在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D1幢2304室135.59平方米房地产(房产证号:合包150061410)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平、张礼凤:本院受理原告陈庭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陈先平、第二被告张礼凤共同偿还人民币200000万元(二十万)利息一分;2、判令被告姐姐陈先荣(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赵太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本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昌军:本院受理原告束俊林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昌军向原告赔偿束俊林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一切费用,共计3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刘昌军向原告束俊林做出郑重道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晓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224.81元、利息9315.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59539.9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与被告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瑞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1193元;二、被告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瑞后续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方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芳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合肥芳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芳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91522.92元、利息6104.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56%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芳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合肥芳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光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郭卫东与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多多公司)、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郭卫东与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经理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郭卫东项目质保金10600元、押金10000元;三、被告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郭卫东连带偿还质保金10600元、押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郭卫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小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志翔、聂家明、王梦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聂志翔、聂家明、王梦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纪元庆: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平与被告纪元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晓平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59000元、车辆维修保养费3000元,并承担合同违约金5000元,合计6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息至本清时止;2.因车辆退回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1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翟刚、蔡雪梅、朱刚、翟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3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5969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持续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及律师服务费5000元,合计14646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七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翟刚、蔡雪梅、朱刚、翟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9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5969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持续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及律师服务费5000元,合计14646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七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翟刚、蔡雪梅、朱刚、翟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2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读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5969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持续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及律师服务费5000元,合计14646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七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翟刚、蔡雪梅、朱刚、翟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3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5969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持续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及律师服务费5000元,合计14646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七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小艺、金善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陈小艺、金善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宏峰、周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季宏峰、周霞、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季宏峰、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透支本金40009.93元、违约金2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27日利息为8631.49元,之后利息应以40009.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季宏峰、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如被告季宏峰、周霞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以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对被告季宏峰、周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521号20幢205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3366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宏峰、周霞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5元,由被告季宏峰、周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李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航之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天航之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天航之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8元,由被告吴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德群:本院受理原告李少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洪德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少忠工程款110000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少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8元,由被告洪德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王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王龙、王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腾辉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小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柳与合肥小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林(340123197702090830)、安徽正信拍卖有限公司(91340100MA2XB8KQ2H):本院受理原告杨梅与被告汪淼、杨林、安徽正信拍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停止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炉桥路11号建材四厂职工住宅1号楼401室案涉房产(产权证号:瑶024522号)强制执行,并解除该房产查封;2.判令确认案涉房产(产权证号:瑶024522号)属于原告单独所有,被告杨林协助原告杨梅办理过户;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96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成峰(340123197301247438):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薛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资金使用期间占用利息,暂计60569元(其中以50000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1月1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5500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起诉之日,计5569元,后期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上述利率计算至款清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115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玉霞与被申请人魏林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黄玉霞称,申请人黄玉霞与被申请人魏林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魏林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魏林,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58号34幢307室。下落不明人魏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魏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魏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魏林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卫真:本院受理原告彭飞诉你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985 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卫志、杭大梅:本院受理原告江金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74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怀军: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32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纳美木业有限公司、毕重文、顾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邦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周玮、阚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694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曰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云:本院受理原告袁金杨诉被告骆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轶君、徐心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基照诉被告方轶君、徐心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轶君、徐心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基照诉方轶君、徐心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收到本院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2086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时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云:本院受理原告袁金杨诉被告骆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收到本院送达(2021)皖01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时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253060.41元、分期手续费3387.82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2200.05元以及利息19784. 56元,合计278432.84 元;二、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 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对被告杨丽的抵押车辆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为275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53元,由杨丽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亚洲、张晓玲:本院受理杨国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21 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林春凉:本院受理原告丛娟与被告林春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春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丛娟借款本金60000元、违约金6000元,合计66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娜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段娜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0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段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保险赔款313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段娜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张勇、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王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支付货款287446.5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14993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止,此后顺延至款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5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诉讼保全保险费、诉讼保全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逼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恩塔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传江与被告合肥恩塔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恩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传江129000元,并自2019 年11月15日起按一年期银行LPR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88元,由被告合肥恩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公司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家菊、田传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洋、倪凤萍、李佳奇诉李泽炯、李泽洲、李海、田家菊、田传平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被继承人李国典于2009年11月3日立的遗嘱有效;二、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乐水苑25幢404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德、王凤珍:原告合肥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德、王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董德、王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158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董德、王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合肥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18元,减半收取770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9元,由被告董德、王凤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玮、熊新军:原告陈礼凤与被告熊新军、杨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熊新军、杨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礼凤借款53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3月17日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借款期满后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7日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陈礼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4元,减半收取51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02元由被告熊新军、杨玮负担,现依法向公司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可义:原告张菊与被告张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可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菊借款1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的4倍,自2020年9月11日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4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30元由被告张可义负担。现依法向公司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兴晨:本院受理原告喻飞与被告马兴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兴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飞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喻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加荣:本院受理原告王鑫诉被告马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马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鑫欠款本金400000 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66000元,此后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还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 2、原告王鑫有权就被告马加荣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36号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48064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就剩余款项在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马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鑫律师费5000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4094元,公告费800元,4894 元,由被告马加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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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刚:本院受理原告丁雅晴诉被告丁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 民初398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丁雅晴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将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560号天都小区1幢103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瑶031089) 过户至丁雅晴名下;二、驳回原告丁雅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500元,由被告丁刚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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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杭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友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杭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友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环境卫生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741元、滞纳金6838元、房屋占用费30978元;驳回原告合肥友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合肥友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25元,被告安徽杭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杭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本院通知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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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王记维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任小勇诉被告青岛王记维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42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透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2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 3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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