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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01 13: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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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翠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泉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6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货款4682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逾期货款违约金39752.46元(逾期违约金以双方约定的按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货款的1‰计算至款清息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兴范: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确认原告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范于2018年11月25日解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张兴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469.5元、违约金352.3元,共计33821.8元(后期违约金以3346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8年11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05元,由被告张兴范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825.80元;二、被告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482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沈阳北方建设安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明:本院受理原告尹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道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尹来支付货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266000元;二、驳回原告尹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0元,减半收取7420元,由原告尹来负担1780元,被告张道明负担56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道明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晨杰信息有限公司、程亮、曹婕: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合肥晨杰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12666.64元并支付利息(以41266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合肥晨杰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程亮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15幢1404室(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4648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晨杰胶粘材料有限公司、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15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600元,合计131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保全费30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晨杰信息有限公司、程亮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罗曌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站前路光大国际广场D-241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罗曌君;二、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曌君支付租金11000元及至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16000元/年,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时止);三、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曌君支付违约金(以拖欠租金11000元及至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福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25元,由被告安徽嘉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长军:本院受理原告丁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胡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丁飞偿还代偿款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50元,由被告胡长军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浩: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建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向原告吴玉建偿还所欠款项75000元;二、被告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玉建返还四套电脑机和直播设备(详见清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5元,由被告罗浩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牛郎织女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安徽牛郎织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6780元;二、被告安徽牛郎织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4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牛郎织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94元,由被告安徽牛郎织女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昭敏、夏阳:本院受理原告杨树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吕昭敏、夏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树勇货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以货款2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50元,由被告吕昭敏、夏阳承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王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耀支付借款本金59996元及利息(以59996元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款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78元,由被告杨阳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学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百胜门控设备服务中心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许学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瑶海区百胜门控设备服务中心支付货款66200元及利息(以66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0元,由被告许学斌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谷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蚌埠上谷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被告合肥星谷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农贸市场租赁合同》;二、被告合肥星谷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农贸市场场地(位于站塘路与临泉路交口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范围内,东至站塘路,西至民房,南至站塘小区,北至民房,占地650平方米);三、被告合肥星谷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所欠租金(至2020年8月29日68600元,此后按14.5万/年标准计算至农贸市场返还之日止);四、被告合肥星谷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五、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星谷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玲:本院受理原告袁国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牴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易鑫、易允凤、马万友、赵允兰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栋:本院受理原告易喜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橙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骆荣与被告费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骆荣与被告费强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驳回原告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为40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7元,由原告骆荣承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磊与被告高宇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兵与被告李明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山东车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平其伟、李聪: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磊与被告山东车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平其伟、李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保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永芳诉被告殷保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8417.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奕:本院受理的原告芦维华诉被告韩奕、陆冬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两被告关于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1789号琥珀瑞安家园17幢、18幢2204室房屋产权约定;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海超:原告袁清叶与被告李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8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海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清叶借款本金87000元;二、驳回原告袁清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义远:原告吴德平与被告唐义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唐义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德平办理位于合肥市铜陵新村76幢503室房屋(派出所确认门楼牌号码为铜陵新村10幢503室,房地权瑶字第039916号/(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22966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费用由原告吴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锦致厨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合肥锦致厨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锦致厨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刚欠款本金14786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52918.88元,此后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还本金1478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3元,减半收取317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71.5元,由被告合肥锦致厨柜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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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桐、薄承:本院受理原告荀元现、荀伟诉被告许灵芝、林仁桐、朱静静、薄承合同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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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安徽省金仕堡丰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燕诉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张勇、安徽省金仕堡丰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21) 皖011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孔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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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冯: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766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合肥掣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陈冯负担8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冯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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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周涛: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茜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杨善芳、周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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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周涛:本院受理原告马铭宇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杨善芳、周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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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周涛:本院受理原告王辉然、原告陈天昊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倪绍孟、杨善芳、周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581 号、(2021)皖0111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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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宏: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汤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保险垫付款371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4元,由被告汤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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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六安市安利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安徽省六安市安利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55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59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六安市安利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0元,由安徽省六安市安利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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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本院受理原告开莉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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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明叁: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洋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鲁明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德洋各项费用合计7807. 7元;二、驳回原告张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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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立增、李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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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光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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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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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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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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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锋:本院受理原告张群与被告陈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锋立即支付原告5个月的房屋租金450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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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后山:本院受理原告孙发庄与被告倪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红砖款15000元及利息14723元,共计: 29723元(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1月6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直至款清);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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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波:本院受理原告赵清丽与被告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236 元及利息3672.04元(利息以292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 4%,从2020年8月2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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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有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尚勤与被告童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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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奇:本院受理原告张兵与被告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货款6511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372 元(利息的计算:以651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共50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5111×3.85%/365×50=343元)。以上共计:6545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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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林福:本院受理原告王凯与被告佘林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86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停运和误工损失4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用6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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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亚飞:本院受理原告潘扬与被告刁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19891元(暂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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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安徽省涡阳县程效勇位于淮中大道南侧(时代广场)房产证遗失,产权证号315—405,面积132.29㎡;产权证号315—2203,面积114.8㎡。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