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张蕾、合肥瑶海区象邦硅藻泥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汪培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1221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合同,被告一、二、三返还货款31000元,并赔偿损失9300元;二、判令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俭乐:本院受理原告李朝梅诉被告李俭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华小川:本院受理原告马晓嫚诉被告华小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风磊、孙桂军、李桂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孙风磊、孙桂军、李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7547.83元,利息7043. 27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合计434591.1 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2500元;3、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888号名门学府小区7幢803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兰君诉被告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霞:本院受理原告杨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锦波:本院受理原告孙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姚:本院受理原告段冰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卫真:本院受理原告王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兆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阳丰钢材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卫冲新型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潘中兵: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潘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货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13.5元由被告潘中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韬:本院受理原告倪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伟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倪斌房屋租金12000元;驳回原告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伟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东:本院已受理原告熊茂付与被告张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茂付货款137000元及利息(以13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5年2月14日计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张亚东已还的35000元)。二、驳回原告熊茂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2192.5元,由被告张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已受理合肥市新站区大鸿运沙发材料商行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大鸿运沙发材料商行货款56457元及利息(以未还款项564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大鸿运沙发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被告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杨瑞与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杨瑞与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4日签订的《翰川房地产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瑞租金7072元、押金1300元及支付违约金1300元;三、驳回原告杨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杨瑞负担30元,由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福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福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施福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697.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施福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家英、陆光才、合肥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叶连英与被上诉人合肥新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宣城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家英、陆光才、合肥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18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宝盛汽配商行、胡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上通联合汽配商行诉被告合肥瑶海区宝盛汽配商行、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23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合肥瑶海区宝盛汽配商行支付原告欠付合同货款11510元,并自2020年5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欠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胡军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加利:本院受理原告余文明诉被告周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1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97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72元,总计7443元。(资金占用利息以6971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从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7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6971*3. 85%(1+50%) *428/365天=472元,款清息止); 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心宁、吕少波、李进朋、肖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晨、余心宁、吕少波、李进朋、高松洁、汪元华、肖华、徐金华(2020) 皖0102民初13900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赛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翔燊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赛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72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上列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项共计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7日计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崔洁,安徽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专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毕业生登记表遗失。编号:6634010103118264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