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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03 1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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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庆:本院受理原告许业芬诉被告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2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54000元(从2016年9月24日始按年息6%计算,暂算至2021年9月23日,利息直到款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柏春荣:本院受理原告陈锡祥诉被告柏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27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1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昭兵、梁巧玲:本院受理原告陆汉英诉被告戴昭兵、梁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27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陆汉英借款本金73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2日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贾婵婵诉被告唐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2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3月28日因火灾造成包括维修房屋在内的经济损失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赔偿损失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 3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晨: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松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2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承包费用14632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奕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 民初130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久林:原告合肥汇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久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久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汇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96938.63 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计算分别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汇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原告已预付1135元),保全费9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59元,由被告蔡久林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成满:原告合肥若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成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若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用人民币189000元及利息(以18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若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8元(原告已预付3559元),保全费245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77元,由被告张成满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巧云:本院受理原告夏波与被告夏东海、邓巧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邓巧云名下(2018)合肥市不动产第20025344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第20025343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第20025332 号、皖(2018) 合肥市不动产第20025267号、皖(2018) 合肥市不动产第20025341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第20025345号”房产归夏波所有。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福建、唐清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福建、唐清侠、邵广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 1、判令被告邵福建、唐清侠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垫银行欠款本息合计1253615.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8929.41元(利息以1253615. 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3月21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2、判令被告邵广建对被告邵福建、唐清侠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奥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邢凯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睛美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邢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睛美光学有限公司货款5658元及利息(利息以5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建、合肥祥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祥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0223元以及违约金14044.6元;二、驳回合肥胜家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治国与被执行人王军富、王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王军富名下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通和紫金城B1幢2号房屋平均价格为10601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戈双双、方克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虎诉被告戈双双、胡继武、米华宏、米洋、方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购房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订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胡亚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87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4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924元(逾期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客来发生鲜超市、杨卫国:本院受理原告赵大文与合肥瑶海区客来发生鲜超市、杨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008 元及利息以13008 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辛切友、辛亚慧与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汝祥:本院受理原告蔡新旅诉被告李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新旅欠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1月14日起以未还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2元,由被告李汝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秀枝、虞艳良、鲍蕾、安徽鑫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立梅:本院已受理原告臧正安与被告刘秀枝、虞艳良、鲍蕾、安徽鑫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庆东: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众安回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刘传明与安徽众安回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合仲字第1589 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会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公告

安徽众安回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花杏与安徽众安回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合仲字第159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会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债权转让通知

吴祚云:根据债权转让方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安徽一号汽车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皖08民终1251号]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一号汽车仓储有限公司。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通知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安徽一号汽车仓储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

遗失声明

袁宏伟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06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