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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06 00: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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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都市科技工业园分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沪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31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良俊诉你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31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阿里么你作、拉木么力外:本院受理原告黑么有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31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妡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童童、岳文甜: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31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都市科技工业园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916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 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克富、张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杨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23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锦、胡中美、胡中胜、赵雪:本院受理原告费祥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314 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迈思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越天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16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领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领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龙国: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16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柏春、合肥同沁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碧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启之力商贸有限公司、卞春燕:本院受理原告邵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15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泽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大小姐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16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颖诉你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被告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朱颖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 111 号可苑新村 B区8幢108室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消灭;二、被告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颖办理上述房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朱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安徽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亦旺、邱长娣、周厚煊:本院受理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 01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亦旺、邱长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银行按揭款本息 127747.92元及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违约金121572.35元;之后违约金以127747.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40 元,减半收取 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胡亦旺、邱长娣、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昌清、江丽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凯凯与被执行人程昌清、江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赵凯凯与余秀芳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依法进行债权转让。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变更)裁定书,变更余秀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执行异议,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连山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连山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广告款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翠、王岚、许韬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昭军诉许静、王忠翠、王岚、许韬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造纸厂复建小区)3幢304室房屋归原告王昭军所有;二、被告许静、王岚、许韬卿、王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昭军办理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造纸厂复建小区)3幢304 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 元,公告费 800元,合计 880元,由被告许静负担 120元,王岚、许韬卿、王忠翠共同负担76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0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奇(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0101553X)、王昆(340111198712045530)、王洁(340111198908065525)、王业传(340103193903254519)、吴陶礼(340123193902160583)、葛大举(340111193605095513)、万广艮(340111194110095540):原告叶雅萍与被告王奇、王昆、王洁、王业传、吴陶礼、葛大举、万广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奇、王昆、王洁、葛大举、万广艮在继承葛从秀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被告王奇、王昆、王洁、王业传、吴陶礼在继承王汝勇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雅萍借款本金690313.17元、借款利息101396.75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690313.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8000元;二、被告王奇对葛从秀、王汝勇所欠叶雅萍的借款本金690313.17元、借款利息101396.75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690313.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原告叶雅萍对葛从秀名下位于森景大道1号紫桐新村D3幢1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62536号)房产在葛从秀、王汝勇所欠叶雅萍的借款本金690313.17元、借款利息101396.75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690313.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8000元的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叶雅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1元,由原告叶雅萍负担51元,被告王奇、王昆、王洁、王业传、吴陶礼、葛大举、万广艮负担5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昆、王洁、王业传、吴陶礼、葛大举、万广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伟东:原告合肥云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伟东、张浩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云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0389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103895 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一年期利率予以计算,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云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0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104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一年期利率予以计算,计算至款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合肥云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7 元,由被告石伟东负担2387 元,被告张浩负担 100 元。公告费800 元,由被告石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王新、王翠英、王政、史学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91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为3292931.32元(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69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再上浮 30%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新、王翠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18000000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王政、史学锋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118 号汇丰广场商3幢405-411室的房产(对应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 130058495号、第130058492号、第 130058494号、第130058498号、第130061682 号、第130061683号、第 130061681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2012)第庐阳 00903号、第庐阳00902号、第庐阳00901号、第庐阳00904号、第庐阳01394号、第庐阳01396 号、第庐阳 01397 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额18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新、王翠英、王政、史学锋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18 元,减半收取 41509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 42309 元,由被告合肥茂众商贸有限公司、王新、王翠英、王政、史学锋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436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宣明、刘云夫妻及其亲属:依据你们与债权人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因担保债务未结清,债权人通知你们于公告之日起 30 天内来办理相关股权抵债手续,逾期未办,视为你们同意以股抵债。

特此公告

债权人: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6日

遗失声明

安徽广点通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75191W,遗失电子公章一枚,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