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本院受理原告李昌育与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406283.65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之后租赁费主张至租赁物归还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2200元;3、判令被告归还租赁物(钢管、扣件及辅材,见物品清单);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于2021年1月11日刊登的公告“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19号”,特更正为:“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848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毛志训诉你、孔凡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孔凡超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小华、杨节、占克松、许东华、李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杜秋荣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2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志钢、李小华、杨节、占克松、许东华、程拴柱、李玲玲和陈超立即向原告杜秋荣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330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0683.63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为20683.63元,以后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加计50%,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杜秋荣清偿欠付水电费70884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6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立即归还欠款46759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岩: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洁诉被告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洁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玉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9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海:原告唐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陆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敏劳务费3200元及利息(以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陆海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如风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洋诉你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一监事登记事项。2.请求判令被告二协助配合办理被告一至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一监事登记事项。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德兵诉你司与孟路、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孟路和被告同硕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款6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324.97元(以62000元为基数,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678.41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4646.56元,2021年3月10日起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上款项合计:70324.97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供水集团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孟德兵承担支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超人:本院受理原告瞿德军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成、杜百庆:本院受理原告周云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尹家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家伟:本院受理原告许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品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马京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张世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世刚: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张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牛东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金花:本院受理原告魏正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国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谢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勇借款本金人民币376000元及利息722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勇律师费9000元;如谢国明未按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刘勇有权对谢国明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龙腾家园恢复楼小区28幢101室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额内优先受偿;驳回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亚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俊、安徽乐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合肥创新研究院: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龙、刘红玲:本院受理原告开声刚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文峰、李春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杰、李端合: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栋、李红: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霍自星、黎东美: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飞翔、张盈: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世胜:本院受理原告朱世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世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世杰劳务费用1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玉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郑玉春与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电影<寻梦历险记>份额转让协议》,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玉春投资款100000元;二、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玉春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郑玉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洋: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吴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733号执行裁定书: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洋名下位于瑶海区临泉东路27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3幢住宅及1幢商铺1201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66199 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6396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利百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平与被告安徽利百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周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伤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5000元,另被告支付原告违约的差旅费、误工费暂计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加兵(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511041513)):本院受理原告尹若成与被告张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5760元,本息合计:375760元(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计算,300000元×2%×6个月26天=412000元;从2020年8月20如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按年利率15.4%,即月利率1.2%计算,300000元×1.28%×9个月=34560元,最终计算至款项清偿完之日止);2、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与金宁路交口融科梧桐里6幢1804室房产后优先受偿;3、被告支付本案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花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三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三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瑶海区花氏建材经营部货款5826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保、繁昌县鑫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翟光明诉被告江荣保、繁昌县鑫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2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 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 元、利息96000元及后续利息77587.91元(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LPR分段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以上总计: 473587.91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辫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巧云:本院受理原告夏东海与被告邓巧云、第三人夏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撤销邓巧云于2020年4月3日将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2807 [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6号]、2808 [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4号]、2809 [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7号]、2810[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 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5号]、2811 [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2号]、2812[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89号]、2813 [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6190号]的房产赠与给夏波的行为;二、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上述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邓巧云名下;三、驳回原告夏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00元,由被告邓巧云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洪超诉被告张新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48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新华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4567元,评估费5220元,租车费40600元,合计12038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高新区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皖L19129车辆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道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道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高道武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汴河路北原创生活雅苑14幢403室(不动产证书号:合瑶120001365号)房屋平均价格为15611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玲:本院受理原告薛成龙诉被告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嘉佳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嘉佳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聪: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王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军宏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64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装修合同已解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已支付的装修款合计348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共计1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黎先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俞志:本院受理原告王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俞志:本院受理原告李汇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俞志:本院受理原告谢光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家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喜、王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界首市锦园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界首市锦园纺织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界首市锦园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管费11458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以114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界首市锦园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有财、夏成翠:本院受理原告李有林诉被告王有财、夏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有财、夏成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有林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有财、夏成翠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有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王欣、王俊霞、王贤萍、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王欣、王俊霞、王贤萍、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 1、判令被告李伟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135972. 22元,合计1135972. 22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之后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欣、王俊霞、王贤萍、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若被告李伟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所设置的抵押物[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的医疗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的登记编号为34022019003424)]实现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九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1月2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胡乾慧、刘鸣、刘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胡乾慧、刘鸣、刘庆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495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皖0122民初4951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