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刚:本院受理原告范成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8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武建刚立即支付原告范成付货款275550元,并自应付货款之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上浮50%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违约金为12887. 63元,以上合计288437. 63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小喜:本院执行申请人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小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小喜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繁华大道与泰山路交汇处文一·名门绿洲20#906室(备案单号:1506600069)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繁华大道与泰山路交汇处文一·名门绿洲20#906室(备案单号:1506600069),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472314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德发(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208197514):原告张常文与被告宋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德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常文借款本金188817.72元并支付利息497.91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2月2日起以18881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常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8元,由原告张常文负担245元,被告宋德发负担204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德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旭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跃诉被告安徽省旭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9月13日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玉:本院受理原告景林与被告孙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景林劳务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孙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杰:本院受理原告徐磊诉被告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唐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润秋、徐乐天、蚌埠市运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润秋、徐乐天、蚌埠市运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 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顾润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6531.24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12177.0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以24354.1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4日止;以36531.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顾润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徐乐天、蚌埠市运泰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认被告顾润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被告顾润秋、徐乐天、蚌埠市运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长青、周翠如、杨银萍、蚌埠市亿发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青、周翠如、杨银萍、蚌埠市亿发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长青、周翠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4758.3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 2%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4141.6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止;以147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长青、周翠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杨银萍、蚌埠市亿发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认被告杨长青、周翠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元,保全费612元,合计人民币1251.5元, 由被告杨长青、周翠如、杨银萍、蚌埠市亿发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献委、张晓云、张翟、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永: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平诉被告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治杭诉被告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峰: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胜诉被告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袁胜诉请: 1、判令原告通过被告二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与被告一安徽海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交易无效;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538371. 97元,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80700 元(以538371. 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海山: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华玉与被告许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国庆: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和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毅:本院已受理原告江东与被告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受理原告黄家华诉被告代忠树、李运芝民间借贷一案,本报于2021年5月13日刊登的公告“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9时在合肥义城监狱开庭审理”,特更正为“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9时在合肥义城监狱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培、合肥朴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祁兵与被告田培、合肥朴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E区BT127、227、327号房屋给原告祁兵;二、被告田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祁兵租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田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祁兵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1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至涉案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祁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生诉许高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76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赵莉诉被告张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正彪: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被告朱正彪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林:本院受理原告唐晓露诉被告吴林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芳: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英诉被告吴芳、李琳、吴江、李艳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安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学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3点00分在本委(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3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遗失声明
原户主张凤田去世,现更改户主张中,原张凤田之子确权编码:341621113211050033J,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