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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14 11: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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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兵、金坤:本院受理原告马保山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立即支付给原告医疗费6392.35元、误工费1155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1442.35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继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继锋、合肥俊风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舒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舒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虹诉被告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凤莲: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源成诉被告梁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礼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富益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礼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贵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许贵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毛志训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明玖、刘雪松、孔凡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志训工程款4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久标:本院受理原告孟祥军与被告秦久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秦久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祥军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孟祥军承担90元、被告秦久标承担185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超:本院受理原告唐帮敏与被告钱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帮敏挖机费38885元及利息112.7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帮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元,由原告唐帮敏承担23元、由被告钱超承担43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更所: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1501号原告王来勇诉被告王更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继东、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1500号原告邵剑诉被告孙继东、合肥金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劲松、合肥星爱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0650号原告谢定铨诉被告陆劲松、合肥星爱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訾永强、殷娟: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2376号原告王振强诉被告訾永强、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余磊诉被告姚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罗意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罗意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周巍诉被告方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新合:本院受理原告杜爱芳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葛新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杜爱芳各项损失合计131971.6元;二、驳回原告杜爱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1.5元,由被告葛新合负担1179.5元,原告杜爱芳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秀玲:本院受理原告许业建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郑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业建各项损失合计3664.58元;二、驳回原告许业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郑秀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艾尼佳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庆:本院受理原告陈军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合肥艾尼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军货款84156元及相应利息(以8415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2元,由被告合肥艾尼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良芝:本院受理原告童有传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薛良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有传各项损失合计9820.95元;二、驳回原告童有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薛良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赵德宏不慎将安徽省司法厅2019年5月8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3406199410341218,声明作废。

界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票号为40480501-40480505,40480510-40480520,40510587-40510589,40510591-40510600,0572293663-0572293666,0572293671-0572293680,声明作废。

界首市公安局代桥派出所遗失2012年9月20日领取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票号:0565408741-056408760,此票据未曾使用且遗失,声明作废。

界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票号40480506、40480507、40480508、40480509、40510581、40510582、40510583、40510584、40510585、40510586、40510590、0572293661、0572293662、0572293667、0572293668、0572293669、0572293670存根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界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遗失2008年1月3日领取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收汇缴非定额),票号:05014061-05014080,此票据未曾使用且遗失,声明作废。

界首市公安局靳寨派出所遗失2011年12月16日领取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票号:40898901-40898920,其中40898901-40898915已使用,存根遗失。40898916-40898920未曾使用且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