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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15 14: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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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双双:本院受理原告王宗环与被告戈双双、胡继武、米华宏、米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环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房款42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简波:本院受理原告苏炜与被告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炜请求:1、判令被告简波返还莲花回迁项目材料款27395元,补偿利息约2年2191元,讨账路费500元(8次开车到被告项目的路费、电话费、误工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维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德顺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维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盛维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德顺104380元及利息(以104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黄德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88元,由被告盛维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继泽:本院受理原告宇汝友与被告朱继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宇汝友请求:1、判令被告朱继泽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5分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锦程、刘宇、李海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委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锦程、刘宇、李海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委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朱锦程、刘宇、李海超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亮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汉尧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1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心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飞、王娟:本院受理原告王长菊诉被告王云飞、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赖爱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赖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 (2020)皖01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爱霞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河畔雅居6幢605室(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24943号)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03执5270号执行通知书、(2021) 皖0103执52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21)皖0103执527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跃: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3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600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从2021年3月11日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16683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此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3、依法判决原告就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路城市绿苑东区58幢403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32539号)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追讨该笔借款支付的律师费13000元;5、依法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00元并支付利息6500元(利息已经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本金100000元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安徽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洋:本院受理原告常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永江通讯器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 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汪国斌通信工程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双双、胡纪武、米华宏:本院受理原告詹有亚诉你们与米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初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明顺百货商行与被告王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3190元; 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以131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截至起诉之日,损失暂计357.59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倜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葫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魏本周: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志展木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忽善忠:本院受理原告乔树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勤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桂勤房屋租金153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贺、赵秀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隆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贺、赵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齐贺、赵秀玲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缔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130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倪志全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涛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11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崇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徽蕴食品商行(经营者刘平)诉被告朱崇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朱崇领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11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凯: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金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364.59元、利息40764.85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6760元,以上暂合计757889.44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7幢2703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毅荣: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月虎诉被告吴毅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月虎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成: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7415元;2.被告自2014年6月18日起,以741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物业费为止;3.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正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小海诉被告王正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小海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23000元及利息2028元(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暂自2019年3月6日计算至2021年3月5日,后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梦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强诉被告许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强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6400元及利息258278.4元(利息以本金56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 4%从2018年3月起暂计至2021年4月,共38个月,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 元;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公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4.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口美晨雅阁东苑13幢503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晓飞: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芳诉被告叶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业龙(340111196401316015):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金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阮怀凤、王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1073845.00元,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自2021年1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金利息至借款还清止(本息暂计126884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位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129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拉拉(342901197901075622):本院受理原告赵保英与被告邹拉拉、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1560元(2020年11月26日起2021年2月25日,本金56万,年利率15.4%),2021年2月26日至借款清偿时止期间的利息按照相同利率继续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126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巩长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正东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李正东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详见赔偿清单)合计人民币58151.67元及利息(利息以5818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文翔诉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翔房租9300元,赔偿家电损失2000元、水电气费500元,支付空置费及违约金8000元,合计人民币19800元;二、如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其它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胡文翔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巨创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步敬诉被告安徽巨创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巨创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步敬人民币155800 元(扣除销售利润50000元),赔偿原告郭步敬损失30000元;同时郭步敬将安徽巨创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的十台机器连同机器内的剩余未销售产品(约四分之三)一并返还;二、驳回原告郭步敬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刘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跃:本院受理原告邵瑞诉你、陈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江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仕春:本院受理原告张安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敬芳:本院受理原告张朝伦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栾兆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马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3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公司、胡平:本院受理原告鲁传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强祥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肥华盛凯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强祥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001677.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1677.3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华盛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租赁费1001677.33元,在欠付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815元,减半收取690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启昕、顾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卓升商贸有限公司、刘林、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启昕、顾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卓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497454.1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97454.1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卓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9700元;三、被告刘林、帝烨公司、徐启昕、顾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合肥卓升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林、帝烨公司、徐启昕、顾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卓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2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970元,由被告合肥卓升商贸有限公司、刘林、帝烨公司、徐启昕、顾鹏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瑞龙:本院受理了原告胡建飞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费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建飞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鲍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鲍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77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启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启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启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6277.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秋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秋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l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4720.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阚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阚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7211.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阮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5801.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霞:本院受理原告李从芝诉被告席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席俊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从芝欠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8320元,此后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起以未还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4元,由被告席俊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媛媛(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308271544)、陈明(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801130050):原告杨凯诉被告王媛媛、陈明、胡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媛媛、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凯640000元,并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5%)标准支付杨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杨凯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勋凤:本院受理原告秦新宝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伟君:本院受理原告杨同纪与被告李伟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同纪租赁费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伟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文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宏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宏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承峰与被告吕学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承峰劳务费12096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1359.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吕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利民: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华成与被告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华成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利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界首市公安局田营派出所遗失2012年11月20日领取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票号:0572293581-0572293600,此票据未曾使用且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