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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16 13: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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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乐文(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9006111546):本院受理原告芦正雷诉被告任乐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学权:本院受理原告蒯正飞与被告孙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另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珺:本院受理原告唐世忠、未文来起诉你与安徽威尔康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545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经胜: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国泉与被告周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2年8月1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经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庆: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刘国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5219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漆仲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文彬、漆仲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文彬、漆仲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6732.85元;二、被告丁文彬、漆仲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分别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12%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告丁文彬、漆仲云共同负担4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薛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国胜:本院受理原告李家龙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房屋租金137377元、物业费6729元。2、判令二被告自2020年6月25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连带支付房屋租金115580元占用期间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军、余新文、潘琴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1826.64元,其中违约金1701.29元(自每一期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后期仍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余新文、潘琴琴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怡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0个月房租14400元、押金1800元,及违约金1800元,合计18000元。2、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返还剩余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4112.64元,以及违约金共计2651.5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金额56764.1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侯其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3585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起诉之日止,后续另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俊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波与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李波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皖019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1、撤销一审法院(2021)皖019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方俊杰返还李波加盟费、代理费132600元及其利息,此后款清息止;3、方俊杰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和二审证人出庭的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飞林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仇春诉被告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改勤诉被告徐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国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华兵诉被告吴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康:本院受理原告杨日尾诉被告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日尾借款本金54238.7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8元,由被告杨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红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蓉、徐力:本院受理原告许业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伟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欣对被告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公共营养师协会遗失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和钢印 ,声明作废。

吴昊俣,身份证号:341322200611240813。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G34062947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