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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17 1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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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旭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维超诉你与熊士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家凤: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贺贺与被告许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家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贺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贺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保全费131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家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昊: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锡妹与被告马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锡妹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锡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28元,减半收取170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马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文、孟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50000元,且原告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综合服务楼维修费用75430. 45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全部竣工资料;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勋:本院受理原告金明诉被告张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金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田原告金明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跃: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波、熊一强诉被告王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93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两原告股权出资款600000元,违约金暂定105875元(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6年12月2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直至款清之日);总计暂定70587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伟国: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武诉被告洪伟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286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3、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晓宝、合肥中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诉被告陶晓宝、合肥中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32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全来、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 皖0111民初12454号原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宁城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郝全来、 第三人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菁佑炳:本院受理原告安世印诉被告曹佑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立平:本院受理原告田继良诉被告武立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连、盛卫、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际建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连、盛卫、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建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方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方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欠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即15. 4%来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8元,由被告方国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礼响:本院受理原告叶先成与被告周礼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贷原告人民币4万元整,支付利息24000元。合计: 64000 元。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判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周礼响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万本贵:本院受理原告胡甜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质证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现原告胡甜玉申请本院对其伤残级别、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期限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并提供检材,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八法庭进行鉴定检材质证,逾期本院将依法视为放弃对鉴定检材发表质证意见权利。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杰、付朝晖、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1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杨杰、付朝晖、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损失51506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天天、魏敏、王刚、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9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李天天偿还原告为其向光大银行垫付的按揭款本金77662.97元及逾期违约金77163.76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 0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合计154826. 73元;二、被告魏敏、王刚、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 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91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给付原告代为赔偿的维修费、案件仲裁费和鉴定费用共计2800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 75%,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93100元,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为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小刚、钱红芬、李银平、江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9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江小刚、钱红芬偿还原告为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257573. 18元及逾期违约金224142. 91元(违约金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 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合计481716.09元;二、被告李银平、江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春丽、杜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龙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龙工装载机款192500元及违约金11550元,并自2021年1月16日起,以19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计算至款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争、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76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王争、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款5021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800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5021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被告王争、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应承担50217.5元及利息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 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有财: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洪尤诉被告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利1万元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8万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算利息);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煜:本院受理原告郭立华诉被告司煜、沈瑞山、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改判(2021)皖0111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书;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华翎舞蹈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陆芳芳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华翎舞蹈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陆芳芳诉请:一、解除原、被告培训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8000 元及逾期利息6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费用暂计8600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煜:本院受理原告郭立华诉被告司煜、沈瑞山、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司煜、沈瑞山、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郭立华合同履行保证金35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郭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商位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2339.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242339. 4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33元,减半收取271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16.5元,由被告姚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冬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梅冬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梅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商位租金、物管费共计22191. 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22191. 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4.5元,由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91.5元,由被告梅冬平负担103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秀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其栋诉被告史秀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向被告李德兵刊登的公告中,文字有误,公告中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更正为“信用卡纠纷”,特此声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根深:原告卫然与被告胡根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根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卫然预付费用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卫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胡根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亚平诉被告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艳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艳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3664.36元,以及违约金(借款总额的3%为188. 4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委托合同约定0.05%/天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3436. 6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朱金山、陆晓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1. 判令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债权997837.5元,并支付罚息126392. 69元(以997837. 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罚息至给付之日,截至2020年3月31日暂计为126392. 69元); 2.判令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朱金山、陆晓荣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叉口恒大城43-44栋43-32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权第20014548号)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朱金山、陆晓荣支付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76211.51元及保全担保保险费3700 元; 4.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朱金山、陆晓荣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智君:本院受理原告谢晓霞与被告周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9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智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晓霞借款本金9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违约金(借款期限内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12月8日起计至2021年4月1日,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自2021 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晓霞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智君:本院受理原告廖勤琴与被告周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9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智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勤琴借款本金11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7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照武:本院受理原告倪良胜诉被告董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65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仁桐、薄承:本院受理原告荀元现、荀伟诉被告朱静静、许灵芝、林仁桐、薄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0111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荀元现、荀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君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云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君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云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298元及逾期利息(以4972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59元,由被告安徽君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宗斌:本院受理原告苏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莹:本院受理原告晋国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怡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孔霞: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宗良与被告史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孔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宗良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2月2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殷宗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史孔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鹏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丁鹏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丁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赔款41370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公告费800元,由丁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阿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铁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孔令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孔令稳、於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孔令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2167号中环购物中心二单元-923、9-二单元23上【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31704号】房屋,平均询价金额分别为18246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费伟:本院受理原告魏从军诉被告费伟、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欠款60600元,并自2019年1月30日起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8:30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多军、薛波、孟祥武:本院受理原告罗艳诉被告刘多军、薛波、孟祥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刘多军在未出资650万元范围内、薛波在未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孟祥武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安徽永旭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本金5666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为9320元,此后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日止,案件受理费5062元,保全费3642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为7614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4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航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送本院2021皖012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龙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沈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991.3元,利息398.28元,本息合计24389.5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尔甫: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卞尔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245.79元,利息624.30元,本息合计59870.0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祥宝: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郑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4251.48元,利息3740.02元,本息合计227991.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燕梅、曹洪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露、陈燕梅、谢进宇、曹洪玮、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许露、陈燕梅共同偿还垫付款133531.40元、资金占用利息7427.05元(每期自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算至2020年12月5日,其后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共计143958.45元;2、判令被告谢进宇、被告曹洪玮、被告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以上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以及其它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健:本院受理原告张兵与被告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歉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秀:本院受理原告朱庆霞与被告胡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人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00);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兵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约定利息月息2分,利息计算从2019年3月7日起至本清息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邦云、包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月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37615.78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344.62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37615.78为基数,自2018年05月18日起按1倍LPR暂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此后仍以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圣太、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关于原告桑永峰合法拥有对被告陈圣太,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的债权金融借款一案,且已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皖0103执110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2021年7月6日桑永峰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其中600万债权及法院确认的利息一并转让给安徽和天下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请陈圣太、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安徽和天下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特此公告。

签字:桑永峰

2021年9月15日

公告

陈圣太、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关于原告桑永峰合法拥有对被告陈圣太、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的债权金融借款一案,且已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皖0103执110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2021年7月6日桑永峰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其中600万债权及法院确认的利息一并转让给安徽省通迈劳务有限公司,请陈圣太、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自公告之日起直接向安徽省通迈劳务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特此公告!

签字:桑永峰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