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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23 14: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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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庆洋诉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定: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家相诉被告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卫: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其龙诉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南诉被告方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立云、余静诉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王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成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军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53元,由被告王成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张道荣诉被告董家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道荣保证金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15元,由被告董家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杰杰:本院受理原告潘琛娜诉被告徐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杰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琛娜借款本金66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6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55元,由被告徐杰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小梅:本院受理原告孟运来诉被告游富超、余克豪、陆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丁善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万留:本院受理原告谢长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微: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友诉被告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发友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发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7元,由被告宋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世全、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庆海与被告樊世全、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金家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樊世全、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庆海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但不超过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庆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723元,由被告樊世全、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德友、徐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上通联合汽配商行诉被告徐德友、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璟玥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侯璟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14元,由原告侯璟玥负担。现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宏保、张彩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英诉被告汪宏保、张彩霞债权人撒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虹:本院受理原告许良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结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江与被告朱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玉军(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301252073):本院受理原告耿世俊、陆凤芹与被告张玉军、张玉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玉军协助原告耿世俊将购房贷款中的105000元给付原告耿世俊。2、判决被告张玉军给付原告利息损失22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暂定27个月,扣除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晓:本院受理原告续传华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昆山华兴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华兴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昆山华兴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4632元及利息(以646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昆山华兴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张文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金建设有限公司、张文进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文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9600元及利息(以5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张文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文付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3、驳回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志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永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鑫永腾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51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堂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梅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安徽堂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梅2020年7月6日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合作协议》;2、被告郭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堂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金1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至款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安徽堂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清杰与被告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清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清权与被告房继、房永平、合肥顺益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莹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夏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262元;2、驳回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学祥:本院受理原告金兴年诉被告钟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钟学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兴年货款1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金兴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宣啸诉被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宣啸定金8000元、货款16000元,合计24000元;2、驳回原告宣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胜、张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忠胜、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薛忠胜、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341元;2、驳回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950元;2、驳回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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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李丽、印淋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李丽、印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许李丽、印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796元;2.被告许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181元;3、驳回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更所: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兴林与被告王更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金丽丽:本院已受理原告陆敬绘与被告王磊、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磊、毛晓燕:本院已受理原告贾青与被告张磊、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其柱与被告安徽徽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朱昌海、姚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辉、陈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福花诉被告李光辉、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福花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大根: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姚大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姚大根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657.92元、利息3412.55元及违约金2499. 48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55569. 95元; 2. 被告姚大根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二兵: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王二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王二兵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6159. 39元、利息399. 86元及违约金982. 73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17541. 98元; 2. 被告王二兵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 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三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张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6217.91元,利息5698.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16217.91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逾期利率9.825%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追偿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25916. 46元); 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张三峰名下位于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通达路云河湾D-37幢2402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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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祥: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春雷诉被告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春雷请求依法判决: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21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成宏: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守保诉被告高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守保请求依法判决: 1. 判令被告高成宏立即偿还原告李守保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7195.8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款清息止),合计67195.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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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超: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杏达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杏达纸品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440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40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4月28日为1984元,合计金额46393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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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奇: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 2021)皖0111民初12133 号公告存在错误,公告中“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国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189.61元及利息(以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分段计算:以6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止;以14189.6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5元,由被告于国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洪、王大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洪、王大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696.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高洪负担165元,由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5775.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10496.3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20805. 4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止;以34438. 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46670.57元为基数自2020 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止;以55775.5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9. 5元,由被告吕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恒达五金经营部与被告王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松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恒达五金经营部货款27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0元由被告王松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加妹:本院受理原告黄崇涨与被告童加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童加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崇涨货款3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0 年1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64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崇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童加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铠:本院受理原告姚飞诉被告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郑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飞返还货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姚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铠: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兴诉被告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郑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振兴返还货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振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安徽恒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增、蒋曙光:本院受理原告康家萍与被告陆增、蒋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7000元(其中50万元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其中25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合计76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航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城:本院受理原告张连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张连军的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报送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树和、景德镇旭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仇恒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长发: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冬诉被告合肥市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长发、薛飞、邓青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11民初134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遇节假日顺延)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勤、蒋改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志、赵献国、中铁物流集团(郑州)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吴坤帧、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吴静、王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11民初72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遇节假日顺延)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赵坤: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森与被告刘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佰圆整及三年利息贰佰贰拾伍圆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素贞:本院受理原告殷宗明与被告王孝永、贾梦云、贾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王孝永、贾素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 元及偿还利息288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自2013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以后部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 请求判令被告贾梦云对上述债务中的8万元本金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15057元、手续费8元及违约金2365.83 元(以每期拖欠水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 35%自抄表后60日分别暂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17430.8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应:本院受理原告童玲诉被告张明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跃:原告张龙云与被告徐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张龙云与被告徐跃离婚;二、婚生女徐欣妍由原告张龙云抚养,抚养费由张龙云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张龙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太依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175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沈录诉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军富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7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得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宁、李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特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倩诉被告安徽特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 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庆海、安徽福庆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少鹏诉被告戴庆海、安徽福庆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计通、陈秀琴、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德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德、万书凤、计通、陈秀琴、何结根、檀德英、吴福友、万书珍、李广召、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民终263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书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万书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共计55073.45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直至款项结清时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用4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99073.4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孝妹:本院受理原告林绪祥诉你及陈俊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火灾遭受的财产损失2244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处理火灾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世凤、吴立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蒋世凤、吴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7013.5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109513. 54元; 3. 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八斗路宝源雅居8幢2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奇异居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齐易居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448270.5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76205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景键:本院受理原告徐彬诉被告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及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24500元/月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凤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陆凤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8162.48元、利息26350. 58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6610元,以上暂合计741123.06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花园小区南村4幢205室房产( 他项权利证号:合庐他字第8230108796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自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陈自如、周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2806.81元、利息117327. 96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8280元,以上暂合计1388414.77元; 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号5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215493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位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位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75011.18元及利息994.7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9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本息暂合计为276005. 91元; 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278505.91元; 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阜康嘉苑3幢1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凯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靳自华诉被告周凯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