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飞、陈颜:本院受理原告刘小龙与被告朱云飞、陈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584元(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自2021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计123584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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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霞与被告陈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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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贤成与被告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17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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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为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344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520元,计396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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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朋:本院受理原告韩秀云与被告赵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2、判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的利息1318元(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7月20日,起诉时间2021年7月20日,借款及利息合计223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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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玖源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庆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玖源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庆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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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娟、姚大金:本院已受理原告殷保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壹万元整(¥10000)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标准,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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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东:本院已受理原告吕正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吕正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8月按24%的年利计算,2019年9月24日的借款按15.4%的年利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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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693元、逾期还款违约损失1215元,资金占用期间损失自2017年10月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逾期还款违约损失暂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2021年7月5日,后款清息止,暂合计429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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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龙龙: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邓龙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现金50000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5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邓龙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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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璜: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728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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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笑冬:本院受理原告贾敬俊与被告蔡笑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笑冬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利息18000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暂自2017年5月18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共计180000元,款清息止),共计4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20000元,合计45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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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兴华: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任兴华与原审被告王德荣、刘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2011)瑶民一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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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所章诉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姜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所章装修费用13840元;二、驳回陈所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被告姜波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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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波:本院受理原告谢成广诉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姜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成广装修费用13390元;二、驳回谢成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被告姜波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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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虎诉被告安徽恒彩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姜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姜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文虎装修费用16550元;二、驳回陈文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被告姜波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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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汪宏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荣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宏山物资有限公司、汪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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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本院受理原告何士敏与被告孙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陆万元(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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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汝发:本院受理原告陈效高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陆汝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效高各项损失合计48701.64元;二、驳回原告陈效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陆汝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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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29日的代偿款46392.35元、违约金785元及后续违约金(以46392.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财产保全费5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27.5元,由被告吕学林负担1795元,原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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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少璞: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勤标诉被告贺少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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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界首市公安局领取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一本,票号:0579788461-0579788480,未曾使用且遗失,声明作废。
陈浩不慎将合同编号为FY202026523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界首市公安局邴集派出所遗失2010年7月12日领取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收汇缴非定额),票号:40510521~40510540,此票据未曾使用且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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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