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琼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朝元:本院受理原告袁立安与被告韦朝元债权职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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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若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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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旭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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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垒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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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大福、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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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守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夏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0706.6元,利息613.66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之后至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合计71320.26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7000元;以上两项合计78320.26元;3、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阜康嘉苑4306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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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彭军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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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丰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振华、陈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董振华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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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久轲: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久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久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17962.32元及利息(以11796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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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布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福布登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款152073.3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计算分别以152073.3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福布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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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兵、汪文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敬诉被告万仞、钱卫兵、汪文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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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菊:本院受理的原告顾致文诉被告姚菊、金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陶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谷陶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17708.17元(本金104839.76元,费用12868.41元,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2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自2021年3月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辉:本院受理原告崔新江与被告王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立辉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7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8日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夏国际茶博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1507L):原告张传华与你公司、杜陈、牛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张传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你公司支付张传华劳务费76000元以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决杜陈、牛永祥对上述第1项诉请在其二人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你公司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晓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晓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理赔款31271.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765.81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31271.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1倍LPR暂计算至2021年05月17日,此后仍以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华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8.1.1-2020.12.31物业管理费4252元;2、请求法院以4252元为基数,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暂计一个月,金额为38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富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岗集支行(2021)皖0121民初5046号案件,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梦、王海明、李俊、张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韩子菊、姚艳艳、金峰、杨增民: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东梅、吕志红、高庆、童尧: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董义勇、张熳、撒茹乔、封青: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娄亚美、杨芳、温啸天、朱琳: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闻祥生、邓道宝: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