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1. 判令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共同向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03万元;2.判令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共同向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6000元(以10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8月7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6日,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支付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垫付房屋租赁期间的水费6935元、电费52939.71元、燃气费14163.2元、物业管理费11610.01元,合计85647.92元;4.判令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配合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天然气户名过户至其名下;5.判令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房屋作为其登记住所,并立即将其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变更; 6.判令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本院受理原告刘威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6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2、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92520.4元; 3、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违约金32550元; 4、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延迟履行利息280元。(延迟履行利息以92520.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此后款清息止);5、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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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静、安琪: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41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合计人民币:共计人民币: 875860。包括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同行拆借利率4倍);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遏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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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天柱、安徽省谷鑫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聚众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俊文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52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36.5万元; 2、被告一与被告二人格混同;3、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干举证期限届满后策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廷)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帝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328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上海帝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896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641元(以18966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 4%从2021年3月20日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太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燕: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徐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8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敏、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2021)皖0121民初5677号案件,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丁林敏:本院受理原告金桂香诉被告安徽卓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林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左小文与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高升、赵春芝、王为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延辉与被告合肥钰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高升、赵春芝、王为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荆东奇:本院受理原告金玉龙诉被告荆东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崇领:本院受理原告卫泽凤诉被告朱崇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帝雅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唯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帝雅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9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三峰五金机电经营部、刘玉:本院受理原告张先进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三峰五金机电经营部、刘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宝华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红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红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科:本院受理原告代信年诉被告周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受理原告邹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宣振锋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 01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被告吴建华于本判决生放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宣振锋股权转让款225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欠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宣振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9 元,由原告宣振锋负担989元,被告吴建华负担45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冬、孙梦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浙企三号企业管理合伙(有限合伙)诉被告张立冬、孙梦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浙企三号企业管理合伙(有限合伙)起诉请求: 1、 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8483. 33元,逾期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6日分别为399. 85元、1197.41元和2494. 73元,自2021年5月7日起,罚息、复利和违约金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根据罚息执行利率相同且收取阶段相同计收复利及根据逾期本金的5%但每次不低于2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论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以鹏:本院受理原告范典树诉被告钟以鹏、第三人范典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典树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钟以鹏支付原告范典树工资款3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钟以鹏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干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苄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兰峰:本院受理原告唐娥诉被告张传林、张振军、兰峰公司设立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间签订的《北京中天振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协议》;2、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中(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101254956):原告刘春梅诉被告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徐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春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5日按年利率8%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红艳(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08204249):原告张光红诉被告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光红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2608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本院受理原告徐丽与被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 2、判令确认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同房产证权利人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位于砀山县关帝庙101省道西侧土地(土地他项权证号:砀他项2015第042号)、7处房产(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号车间,2号车间,3号车间,4号车间,公司食堂,公司宿舍楼0101室、0201 室、0301室,公司宿舍楼101 室,0201室) [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砀字第0611410号、房权证砀字第0611413号、房权证砀字第0611414号、房权证砀字第0611412号、房权证砀字第0611411号、房权证砀字第0611415 号、房权证砀字第0611409号向被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权未生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受理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中科大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受理案号为(2021皖1202民初8747号,并指定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请安徽中科大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清算组通讯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79号裕兴苑4楼,联系人:付新鹏,电话: 0558-2183062;特此公告!
安徽中科大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2021年9月28日
公 告
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24日将应付你司的款项人民币7823446元提存至我处,请你司联系我处(电话:0354—3203333)持相关证件到我处领取。
山西省晋中市鼎信公证处
2021年9月28日
遗失声明
桂勇杰(身份证:34122419950128303X)购买的由蒙城名和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民和民居10#2405室的购房款收据3张丢失,分别为:金额¥10000.00元,收据编号NO8888102,开具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金额¥110000.00元,收据编号为:NO8888402,开具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金额¥95000.00元,收据编号为NO8888403,开具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