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本院受理原告罗来玺诉被告乔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会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会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传增、王星:本院执行申请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传增、王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作出的(2019)皖合庐公证字第40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传增、王星名下位于肥西县金寨南路与云谷路交叉口金云国际9号楼1105室(产权证号:2014022846)住宅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肥西县金寨南路与云谷路交叉口金云国际9号楼1105室(产权证号:2014022846),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621369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雪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诉被告安徽雪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润泽、汪菲、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易信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良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广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丹丹、孙春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磊: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桂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琴诉被告范桂林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钟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钟琴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雍芳诉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雍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雍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现雍芳不服本判决,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高峰:你诉被告徐友龙、郭帅、胡晓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被告郭帅、胡晓雅无法送达需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材料,限你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安徽法制报社交纳400元公告费并将交费发票邮寄至本院,逾期不交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你方起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宾斌:本院受理原告闵敏与被告赵宾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宾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闵敏代偿本金820000元、利息5817.39元及罚息(罚息以8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志和: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右能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510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彭家年:本院受理原告钱朝桂与被告彭家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劳务报酬款146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德东: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跃与被告汪德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00000元及利息10911元(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4日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新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旭盛不锈钢焊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返还货款20万元,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0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艾嘉:本院受理原告汪敏与被告张艾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文斌、王芳:本院受理原告田成华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32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转让铜陵路9号百汇城市广场1栋2607室(房产号340102202006GB159F00010712)房屋的行为;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王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9号百汇城市广场1幢2607室房屋。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强:本院受理原告朱腊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4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金强偿还欠款320863.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维培、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9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郑维培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6406.4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被告郑维培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三、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李强、刘亚子、陈思勤对原告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正东:本院受理原告李璐璐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9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二被告偿还原告房屋租金、押金共计13541元及利息(本金13541元为基础,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玮:本院受理原告申凯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2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3850元及其逾期利息18220元;(暂计18220元,详细计算方式附后,此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网贷利息共计9432元;三、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9000元(含律师费、保险费);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为:冻结被申请人骆玮银行存款2105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定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灯发:本院受理原告高昌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4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利息7140.8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按照月息1分利息计付利息7140.8元);三、本案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云、王安利:本院受理原告孙英梅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90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服务费230388元(其中王安利25568元)和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相应的银行定期贷款(LPR)利息;二、被告一赔偿原告三倍的罚款性赔偿款691164元,被告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两被告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1150元,参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董超、陈璐、王世新、高玲、李青华、汪会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7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95415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此后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4000元以及因保全产生的担保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三、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对被告高玲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听荷居2幢3-1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8237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享有对被告李青华、被告汪会娟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4号幸福人家小区17幢4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合庐130005112,合庐130005112-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董超、被告陈璐、被告王世新、被告高玲、被告李青华、被告汪会娟对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兴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8898元(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637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5198元,利息应计算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为11889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龙龙:本院受理原告雷久侯诉被告邓龙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院011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汪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781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店埠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世泉:本院受理原告曹德云与被告完世泉、第三人完鹏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撒销完世泉将肥东县店埠镇八斗路恢复楼4号楼1008室房屋无偿转让完鹏程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完世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运芝:本院受理原告黄家华与被告代忠树、李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代忠树、李运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家华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照起诉时即2019年10月31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黄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动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第三人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驰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玲玲、程潘红:本院受理原告刘建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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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仁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鸿瑞泰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3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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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光贵: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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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品盾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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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安贵、危国胜: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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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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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牡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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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家志、刘菊梅诉被告刘传泽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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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伟:本院受理原告音宝萍诉被告许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许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音宝萍货款1766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音宝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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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项春燕诉被告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克扣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15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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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李楠诉被告程婷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程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楠11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婷婷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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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立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诉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44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759913.30元、违约金42579.76元(即合同费用总额851595.30元×5%),合计802493.06元;2、本案诉讼、保全、公告、评估、拍卖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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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君、刘杰丽、安徽尚亿君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完成云诉被告刘尚君、刘杰丽、安徽尚亿君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44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两被告刘尚君、刘杰丽连带清偿原告完成云为安徽尚亿君杰商贸有限公司担保的款项本金30742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7421.7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约为67000元,本息合计37442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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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蓝溪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林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7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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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张红军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47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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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汉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7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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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金巴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晗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东县金巴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肥东县金巴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小英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7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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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玉好: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虎诉被告桑玉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桑玉好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46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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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培林、合肥市包河区蜀汉和熙饭店:本院受理原告高东华诉被告钟培林、合肥市包河区蜀汉和熙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钟培林、合肥市包河区蜀汉和熙饭店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7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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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湖南中格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湖南中格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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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逸景建材有限公司、蒋代起、胡长林、梅万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开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逸景建材有限公司、蒋代起、胡长林、梅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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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太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太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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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灼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发长诉被告林灼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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