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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30 14: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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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军、叶璞:本院受理原告李赛与被告施文军、叶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赛12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赛20438.82元;三、驳回原告李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为490元,由施文军负担392元,李赛负担98元;公告费800元由施文军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9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梁: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杰诉你、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款450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利华油脂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安徽省海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闻湖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撤销被告一合肥嘉利华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安徽省海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租赁买断协议》;二、确认被告二安徽省海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合肥闻湖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照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一次性清偿18500元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178.3元,合计20678.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1年7月5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6%计算,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18500×6%×57/365-173.3元;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5日,18500×3.85%×(1+50%)×685/365-2005元。逾期利息共计2178.3元,款清息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941889.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75351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188377.6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为:追加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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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琴、章云静、张偲:本院受理原告郭在雨诉你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占用房屋使用费1457046.3元(占有使用费自2017年5月5日计算至2021年5月4日,之后按照383403.38元/年计算至被告停止占用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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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淮:本院受理原告余志秀诉你、蚌埠市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3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89.97元、医疗器具费2200元、误工费2061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85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4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47343.32元;二、被告常淮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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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辉、解正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被告付辉、解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7405.7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9758.6元(以后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以317405.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计算,款清息止);3、两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磊: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萍诉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68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欠款175000元以及利息8029.62元(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午6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以后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应中:本院受理原告侯术根诉被告徐应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27800元及利息9758.77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上);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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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忠:本院受理原告陶友玉诉被告吴传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陶友玉支付劳务款1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吴传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先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仁法诉被告余先民、余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余先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仁法劳务款1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仁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余先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应中:本院受理原告刘其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成万:本院受理原告杨宗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末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龙宝:本院受理原告宇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飞翔、高理海:本院受理原告袁强强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青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晋圣春:本院受理原告胡进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铮: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彬:本院受理原告庄广海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4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陶、候成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双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陶、候成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代偿款66885.75元及利息2427.15元共计69312.90元(利息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实际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505.57元(从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每日按原告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实际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川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川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415.3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10%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6037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条违约处理第一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九玲、李芳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九玲、李芳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2485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条违约处理第一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家业、王多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家业、王多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9228.77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0.2.4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张百保诉被告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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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大萍、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曹大萍、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曹大萍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4999.5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曹大萍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3.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曹大萍名下的起亚牌汽车(车牌号为皖S9D539)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宇慧、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徐宇慧、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宇慧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6163.5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徐宇慧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3.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对第1、2、5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在第1、2、5项请求对被告徐宇慧名下的江铃牌汽车(车牌号为皖S6Q200)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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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培:本院受理原告张近诉被告刘培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4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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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颖:本院受理原告耿滨凯诉被告王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壹仟元整(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滔:本院受理原告苏旭诉被告胡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其利息63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原告费瑞峰诉被告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夏宝安诉被告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劳务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人和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申庆诉被告合肥众人和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2.被告退还原告样品货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传忠:本院受理原告董君亚诉被告吴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传忠偿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守贵: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红、黄友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守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红、黄友荣借款本金564000元并支付利息5264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金564000元和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刘志红、黄友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末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32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被告胡守贵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卓(身份号码341226199501121017):本院受理原告郭峰与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467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本华、花本荣:本院受理原告花本群与被告花本华、花本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花本群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王家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合肥市瑶海区龙腾家园27号204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直至将合肥市瑶海区龙腾家园27号204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4、依法判令三林置业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建面价款结算清单项下的权益由原告享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志钧、陈学琴、黄和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志钧、陈学琴、第三人黄和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确认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金泰汽配城1幢1710-1717号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033318)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21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锁柱: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彩霞与被告殷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颖:本院受理原告董红梅与被告邵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董红梅、邵颖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邵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红梅租金4800元;三、驳回董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八宫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华诉被告许实泰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工费1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忠国:本院受理原告甘绪祥、甘祖峰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代忠国立即向甘绪祥、甘祖峰支付欠付的劳务费42000元及利息4051.48元、45600元及利息439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代忠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付昌:本院受理原告赵庆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30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4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7000 元(以45000元为基数,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文松、张友文:本院受理原告蔡寅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36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吴文松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判令吴文松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105479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5日起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2021年6月8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6月9日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判令吴文松承担蔡寅初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四、判令张友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吴文松、张友文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本院受理原告夏玉峰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329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1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8327.6元,支付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3.2%,计算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时止,暂计5488.93元(暂计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详见明细表),并向原告支付花费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合计: 44816.5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2、3、4、5对被告1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尚冬: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尚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 皖012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尚冬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姚公新村3幢207室(产权证号:包039523)住宅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徐尚冬名下所有的合肥市金寨南路姚公新村3幢207室(产权证号:包039523)房产,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628523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杭州东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庆宝诉被告杭州东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11民初128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遇节假日顺延)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朝艳诉被告合肥众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 皖0111民初13429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遇节假日顺延)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525.5元,以及违约金(借款总额的3%为280.85 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委托合同约定0. 5/天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480. 7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朝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朝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7480元,已产生的违约金800元,计828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华茂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原告安徽华夏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天津华茂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天津华茂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华夏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会资助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500000 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自2020年12月5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应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华茂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夏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会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华夏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虎:原告汪朝相与被告李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朝相借款本金20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0600元为基数自2021 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朝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3元,由被告李晓虎负担1014元,由原告汪朝相负担24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磊:原告鲁飞与被告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飞借款本金2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自2019年2月16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鲁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75元,由被告童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燕:原告王强与被告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5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胡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玉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大:本院受理的原告左申长诉被告王宏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祥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陈祥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雨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邢雨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玉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苏玉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传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徐传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鹏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何鹏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