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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12 1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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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士安、郑德龙诉被告江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速美宅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866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洲勇、陈卓: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云诉被告王洲勇、陈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豪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同兵诉被告安徽豪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茶哆哆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茶哆哆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30071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的水电费7376.01元及利息104.82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1年期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的利息4759.8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1年期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礼才:本院受理原告程晓梅诉被告王礼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的住宿费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金萍:本院受理原告闵玉春诉被告秦金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闵思青由原告抚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博文: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2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丽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怀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买空调款3320.6元,双倍定金3358.8元,共计6679.4(5000+8397*0.2)元,并自起诉日起以667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利息,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玉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一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垒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鹿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先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跃: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时国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时国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5411元(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17日计算到2020年8月19日共计44323元,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共计11088元,后期利息算至款项结清为止),以上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51411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期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期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71340.19元(本金115470.53元、利息10828.05元、费用45041.61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自2021年4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候建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候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63249.83元(本金109577.97元、利息10856.97元、费用42814.89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自2021年5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姚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361776.37元(截至2021年5月14日,其中本金269998.83元、利息8770.84元、费用83006.7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朝会: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熊朝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75012.97元(截至2021年4月12日,本金99032.65元、利息4361.45元、费用71618.87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巧真:本院已受理原告胡道灵诉被告郭巧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道灵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房租15000元、水电费4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晓磊:本院已受理原告葛志成诉被告郭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志成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至偿还日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月霞: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66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62元,计1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在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800元,已产生的违约金480元,计4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迟月兰: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迟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675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60元,计18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东彪、郑成静: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东彪、郑成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448元,已产生的违约金320元,计37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岚霞、花本金:本院受理原告袁长凤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329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合肥市瑶海区东升花园12 幢905室房屋过户登记。2、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产生的一切税费和杂费;3、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翁真舟、合肥紫腾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光山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2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协议》;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租金93800 元,利息5105.5元,押金14000元,总计112905.5元。(利息以93800元为本金,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的利息为:93800× 15.4%×129/365-5105.5);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如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喆诉被告黄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立斌、袁修红:本院受理原告杨二宝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胡立斌、袁修红对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史城社区景秀世家73幢803室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少飞、杨明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光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916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德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2021)皖0121民初6006号案件,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葛培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葛培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68155.78元,(截至2021年06月03日,其中本金58515 元,利息563.4元,费用9077.38元),并承担自2021年06月0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志杰、朱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志杰、朱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继华要求宣告失踪人周继虎死亡一案,申请人周继华称,下落不明人周继虎,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烧脉村余二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907053375,申请人周继华与下落不明人周继虎系同胞兄弟,于2014年5月起被申请人周继虎无故离家,不知所踪,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周继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继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继虎生存现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继虎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余录、蔡荷花、李多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余录、蔡荷花、李多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一、 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给原告久付购机首付款73578元;二、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给原告利息883元(该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21年4月12日始,以实际欠付本金735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止);三、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给原告以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始,以735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四、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7258元(该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3月15日始至2021年5月18日止,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2021年2月15日前按年利率8.2%计算,2021年2月15日后按年利率3.4%计算);五、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给原告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自2021年5月18日始,以735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 4%基数至款清之日);六、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逼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益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沐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益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端口保证金10000元。”、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辨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娟诉被告李光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一、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李骏宏归原告抚养,被告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 元,直至李骏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时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斌、柯象恒: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红太阳乐吧诉被告张斌、柯象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29700元(房租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后续房租按照550元/天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120元、水电费7056.8元,若没支付清按每月物业费1280元计算至支付清为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顺芝:本院受理原告陈发俊与黄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顺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发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6. 5元,由被告黄顺芝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连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郝连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郝连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85279.54 元,透支利息30188.19元;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48元,白郝连彬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绒银得商贸有限公司、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毛绒玩具产品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动漫形象“桃子”美术作品著作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照阳: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玉兵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1民初532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持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大圆保温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杨增光)诉被告李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持华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11民初10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创鑫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张以堂)诉被告张凤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凤立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0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伟:本院受理原告林月娥诉被告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施伟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29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受理原告程春明诉被告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沈磊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34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因《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最后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裁定终结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霍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24日将应付你司的款项人民币7823446元提存至我处,请你司联系我处(电话:0354—3203333)持相关证件到我处领取。

山西省晋中市鼎信公证处

2021年10月12日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薛为祥(警号029125)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