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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13 13: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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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90048.35元、利息7655.07元及罚息3973.17元,本息合计101676.5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后期按规定的利率直至本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梅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90886.61元、利息11677.29元及罚息1695.45元,本息合计104259.3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后期按规定的利率直至本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2018年9月26日原告与徐雷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497051120181413号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110802.24元、利息19258.42元及罚息6891.91元,本息合计136952.5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后期按规定的利率直至本清息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2018年9月4日原告与陈冬冬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497041120181333号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21306.46元、利息2738.29元及罚息1035.78元,本息合计25080.5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后期按规定的利率直至本清息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太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14966. 85元,(截至2021年7月25日,其中本金83780.22元,费用31186. 63元),并承担自2021 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权永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8.1.1-2020.12.31物业管理费3835元; 2、请求法院以3835元为基数,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暂计一个月,金额为345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军、卫爱云:本院受理原告黄志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1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绪春:本院受理原告曹前宏诉被告吴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项本春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862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文红、钱卫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敬诉被告万仞、王文红、钱卫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王敬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皖0111民初2142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中止对被告汪文红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万振逍遥苑15幢402室房屋的拍卖,并请求阻止该房屋的移交;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有新:本院受理原告唐勇与蒋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勇借款本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蒋有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才山:本院受理原告余先杰与李东海、刘才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东海、刘才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先杰欠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未还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301 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被告李东海、刘才山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才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科伟:本院受理原告苏普龙诉被告王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苏普龙与被告王科伟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王科伟支付原告苏普龙租金71561.44元和公摊水电费、商业物管费8638.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科伟支付原告苏普龙违约金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苏普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44元,由被告王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召:本院受理原告潘飞诉被告李传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潘飞与被告李传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告李传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潘飞租房押金1800元、租金3600元;三、被告李传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飞违约金10000元;四、被告李传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飞装修等实际损失10000元;五、被告李传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飞保全担保保函费损失1000元;六、驳回原告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潘飞负担322元,被告李传召负担283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420元,由被告李传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创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麦铛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艳诉被告安徽麦铛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坤:本院受理原告沈光梅与被告卫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卫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光梅欠款201419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方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旭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48.34元及利息1079.99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1248.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成忠: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学与被告张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成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孔祥学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军:本院受理原告温海军与被告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温海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20年12月8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高义梅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义梅借款本金7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厚国:本院受理原告常振与被告夏厚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夏厚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振赔偿款34000 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梦茹:本院受理原告郑兴与被告李梦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梦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兴货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自军:本院受理原告汪赞与被告廖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廖自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赞货款19413.96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铭:本院受理原告何经斌与被告吴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经斌借款本金23500元,并自2021年1月26日起以2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成凯、尹良翠与被告高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执保2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冻结高发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大年、安徽省品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杨诉被告朱大年、安徽省品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怀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管怀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一军、龚燕梅:本院爱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李一军、龚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建军请求: 1.判令李一军偿还张建军借款本金38000元,关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 判令李一军支付张建军律师代理费13000 元;3.判令龚燕梅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一军、龚燕梅承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星河、任其华:本院受理原告陶庆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星河、晋圣林、任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庆红38622元并支付利息(以3862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陶庆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胡星河、晋圣林、任其华负担。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另被告晋圣林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状副本于2021年9月29日向被上诉人陶庆红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晋圣林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泽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858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临名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侠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临名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蔚芝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岳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胡晓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明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卢明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玉诉被告朱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飞(曾用名王先定)、王娟: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兵与被告王云飞(曾用名王先定)、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松: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芮建勇(公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908056215):本院受理原告高德群与被告江树林、芮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德群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3670.33元,二项合计223670.33元;利息自2020年12月18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之后利息以2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芮建勇对被告江树林上述还款义务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德群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8元,财产保全费164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91元;由被告江树林、芮建勇共同承担。被告江树林、芮建勇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高德群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露雨(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201232515):本院受理原告孟坤杰与被告杨露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露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坤杰借款本金198400元,利息636.53元;二项合计199036.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8日,之后利息以1984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孟坤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800元,三项合计8196元;由被告杨露雨负担7841元,原告孟坤杰负担355元。被告杨露雨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孟坤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席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席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传建:本院受理原告徐小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流款15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7452.08元(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8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共计5564.3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为11887.71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兴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顶派百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汪兴强偿还欠款15375元(壹万伍仟叁佰柒拾伍圆整);2、判令被告人汪兴强长期欠款导致的误工费和交通费4000元(2021年2月27日计算至起诉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人汪兴强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远锋: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总计312162.4元(包括代偿本金300000元、代偿利息1803.83元、代偿罚息10168.82元、代偿罚复息190.45元,代偿未记利息74.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8728.84元(违约金以312162.4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为98728.84元,后顺延计付至实际款清时止);三、依法判令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2486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一、二、三项合计423677.24元);四、依法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东坡雅筑2幢302室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五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鑫:本院受理原告薛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鑫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7500元;2、判令被告汪鑫自2020年9月3日起,以未还本金327500元为基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计算到2021年8月23日,共354天,利息合计12398元,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盛千:本院受理原告庞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570元(分别以4万元和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三分,自出借之日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并自2018年6月14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款清,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为8533元;以上合计8110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建松:本院受理原告韦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971元,暂计120971元,往后以1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直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波:本院受理原告方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叁拾万元及利息伍万元(利息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波:本院受理原告孙顺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符超:本院受理原告许从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景福轩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争权、朱友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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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本院受理原告张涵博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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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其航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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