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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13 1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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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本院受理原告孙奕涵诉被告合肥尚麟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涛、合肥百师特启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善芳、倪绍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凯:本院受理原告王馨林、夏冠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进:本院受理原告林秉国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秉国支付代偿款4029252元、资金占用费(以402925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327元,由被告张进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涛、云南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正成诉被告郭涛、云南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陈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银福、曹化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岑康干货批发部诉被告曹银福、曹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翠:原告王昭军诉被告合许静、王忠翠、王岚、许韬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皖01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许静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1年9月10日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昭军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上诉人母亲靳静享有案涉房屋20%份额的产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208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佳俊:原告夏楚诉被告赵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皖0102民初10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夏楚的起诉。宣判后,原告夏楚对裁定结果不服,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指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177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维宝:原告黄德顺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皖0102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黄德顺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1年9月18日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上诉人劳动报酬104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04380元;2、判令被上诉人盛维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或将本案裁定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448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志伟、费翔: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刘志伟、费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伟、费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刚赔偿21407.4元;二、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刘志伟、费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勃诉被告合肥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海文:本院受理原告肖成浩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干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明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金田:本院受理的原告付青春诉被告陈金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富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富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先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慧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慧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建、陈跃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陈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本院受理原告邓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宫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宇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铖:本院受理原告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华借款本金286000 元及利息(以28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判决后,被告如有还款,利息计付基数依法予以相应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红叶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冯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东山、刘振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 )皖0102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安东山、刘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东山、刘振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宏陆:本院已受理原告胡书祥与被告季宏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季宏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书祥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季宏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国林:本院已受理原告童美福与被告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美福借款本金2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 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美福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童美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明:本院已受埋原告程晓光与被告张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晓光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长成、高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增能诉被告吴长成、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吴长成、高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400元;二、判令原告周增能对二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肥西县桃花苑住宅小区1幢306室住宅优先受偿;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李炳林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一张,收据号:0701966023,金额:278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