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大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大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6400元;驳回原告许大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大龙负担145元,被告张浩负担382元。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占朝、黄现兰、俞家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朝、黄现兰、俞家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占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神钢牌液压挖掘机(机型:SK270XD-10,机号:LL16H10589)返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二、被告黄现兰、俞家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王占朝、黄现兰、俞家银、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6975号原告凌能菊诉被告乔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乔宗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冷国才: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4675号原告王绍翠诉被告冷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冷国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苍: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4111号原告徐国虎诉被告孔令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孔令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世伍: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6989号原告孙树岚诉被告杨世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世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189号原告朱泗培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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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世佳网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0815号原告江苏海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世佳网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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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1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以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罗静立即向原告返还欠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暂计为31563.61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被告出具借条之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1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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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0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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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中星(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584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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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龙:本院受理原告叶文明诉被告刘凤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83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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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太阳家具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0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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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凯波:本院受理原告刘翠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解除原告刘翠云与被告宋凯波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宋凯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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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福萌: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1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以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9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茆峰:本院受理原告陈雅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铭众商贸有限公司、许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鑫利雅展柜加工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本院已受理原告闫兴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3522元,并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持恒:本院已受理原告闫文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65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46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计算,暂算至2021年5月6日的利息损失为465.48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总计:15120.4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东:本院已受理原告纪跃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2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高少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欠款12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速美宅装饰有限公司、张正祥:本院受理原告许利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944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良云:本院受理原告胡礼刚与被告王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判令被告付给原告借款利息800元及交通费住宿费等6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本院受理原告王寅生与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赵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一、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寅生借款本金100万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迎、赵春雷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寅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65元,由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赵春雷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郝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文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文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茂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先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海燕、徐明锦:本院已受理原告边红岩诉被告倪海燕、徐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边红岩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73424.56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此后款清息止),合计163424.5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方面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太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太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义申、刘成虎:本院受理原告邓从英诉被告唐义申、刘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唐义申、刘成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邓从英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风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海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荣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巩克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 民初12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立新(身份证号码340104198410201530)、李福安(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08123915) 、钱航(身份证号码34082419901114141X)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阁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 02MA2W1JY975):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曼曼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化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章能久诉被告袁化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自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升桂诉被告朱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章峰、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霍佑芝诉被告胡章峰、安徽乾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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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延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寒冬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延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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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刘东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达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陈达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伟:本院受理原告贾良春与被告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靖:本院受理原告黄迎贵与刘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靖立即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27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光明、方向阳、万晓丽:本院受理原告陈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宫能志:本院受理原告戴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静:本院已受理原告向东诉被告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东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时利息为5960.64元; 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宏能: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佳怡诉被告季宏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佳怡请求依法判决:支付欠款10000元和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孜雄: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孜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5995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浩、何胡、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何娟、郑业林、汪本兰、郑业成、余菊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执恢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传浩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碧湖云溪望湖园16幢B3座的住宅用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煜麟:本院受理原告刘闯诉你与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按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琪琪:本委受理的合肥风云际会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与周琪琪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 合仲字第167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公告
安徽省宁国市长虹矿产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众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宁国市长虹矿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合仲字第1185 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张中土地证遗失,确权号341621113211050033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