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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18 0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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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宝智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卫伟、周静、沈李保:原告魏茹诉被告合肥宝智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卫伟、周静、沈李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茹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魏茹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原告魏茹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6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鹏:本院受理原告姚晴诉被告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姚晴偿还借款34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000元,由被告蔡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士根、吕克银、尼玛才仁、梁辉、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士根、吕克银、尼玛才仁、梁辉、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02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士根、吕克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44749.62元及利息(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为1426.02元,此后以44749.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息止) ;二、被告李士根、吕克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尼玛才仁、梁辉、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5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12元,合计1427元,由被告李士根、吕克银、尼玛才仁、梁辉、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梦璐、葛金磊、池州市鑫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蓝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梦璐、葛金磊、池州市鑫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沈梦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市蓝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62833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2021年1月12日利息为30446.89元,此后以62833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沈梦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市蓝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葛金磊、池州市鑫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3元,减半收取5222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3841元,合计9463元,由被告沈梦璐、葛金磊、池州市鑫驰物流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军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汪永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1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军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汪永祥于2018年10月6日和2019年2月22日成立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14日解除;二、被告汪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军脚手架租赁站脚手架钢管2222.2米和扣件1680只;三、被告汪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军脚手架租赁站支付脚手架钢管租金(以2222.2米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算,按照每日每米0.01元标准计算至被告汪永祥实际返还钢管之日止,扣除被告汪永祥已付的2000元)和扣件租金(其中以1500只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算,按照每日每只0. 006元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以1680只为基数,从2019年2月22日起算,按照每日每只0. 006元标准计算至被告汪永祥实际返还扣件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军脚手架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23元,由被告汪永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双喜、合肥瑶海区煌辉橱具经营部:原告寇扬诉被告吴双喜、合肥瑶海区煌辉橱具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双喜、合肥瑶海区煌辉橱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寇扬货款18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8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寇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孝津:原告安徽天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孝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孝津支付原告安徽天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宇:原告俞宗林诉被告杨成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成宇支付原告俞宗林欠款人民币14365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436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夏锡钢诉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锡钢支付尚欠项目装修款14421.9元;二、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锡钢返还合同押金5000元、质保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锡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6元,由原告夏锡钢负担200元,被告安徽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6元。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王俊华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王俊华与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案涉《隆庭佳苑16号楼106上、106下商业门面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3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俊华返还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隆庭佳苑16号楼106/106上商铺;三、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俊华支付尚欠租金40350元及违约金(以40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四倍计算);四、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俊华支付房屋占用费22050元;五、驳回原告王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保税区守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守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216元并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尚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沐尚卫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尚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216元并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华才、段志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周华才、段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1666. 45元,利息3221.85元,本息合计194888.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赵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赵金龙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559.89元,利息1256.77元及违约金1969. 14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合计为23785.80元;2.被告赵金龙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合计:26285. 8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友志:本院受理原告黄喜春诉被告黄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4392.5元(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第一阶段按年利18%的标准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第二阶段按年利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培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全诉被告沈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柏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柏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26.55元,及后续按照《农户贷款合同》约定的应收未还正常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应收未还正常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分别为640.21元、978. 54元和7.8元,自2021年3月22日 起,正常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21年3月22日起,罚息及复利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计收罚息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1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刘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998.33元、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利息144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46元及后续计至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周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王胜、周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5609.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77.41元、分期手续费4246.24元,及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4日为2267.98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元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李元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0313.63元、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利息10122.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45.14元及后续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 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6栋203室房屋物业费3070元,已产生的违约金520元,计359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慧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慧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1106室房屋物业费249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40元,计27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宝忠:本院受理原告唐武兵诉被告孙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5000元及利息5000元(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起诉之日,后续另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可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沃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可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8日,共计2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1000元整; 2.归还我司所属电动车一辆(含哈喽换电锂电池一块),如被告未能归还,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电动车车架2180元每辆,电池1500元每块,共计人民币3680元;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子辰诉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订单号: 871969615997076909535863533);2.被告立刻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2973.0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大鹏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安徽大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163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7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组庭及开庭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