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锡鹤:本院受理原告梁兆诉被告朱锡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00元(柒万元整)人民币,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结清本金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曹大山诉被告陈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云连:本院受理原告厉冬与被告程云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云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厉冬租金1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程云连负担5元。公告费800元,由厉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凤、刘光金与被执行人徐庆祝、牛艳、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牛家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审查后已裁定驳回案外人牛家友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韩泰云与被告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151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被告以LPR1.5倍自2016年3月4日起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履行义务时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黎明(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01111971):本院受理原告陈熙与被告杨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文睿与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市希顿灯饰有限公司与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173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