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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21 1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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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敏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宗胜、荣敏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04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42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昌与被告张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庆昌劳务报酬欠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5元,由张晓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成龙: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顾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诗城中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款项61787.07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6596.69元(以61787.07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10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3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修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修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雪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旭与被告季雪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李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为214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学李旭承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65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小春:本院受理原告姚金勇诉被告张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子亚电子工程研究所: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合肥子亚电子工程研究所、第三人合肥市财政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所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子亚电子工程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支付1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1997年8月31日为29652.42元,自2021年5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47元,由被告合肥子亚电子工程研究所负担。现限你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翔: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诉被告沈翔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10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