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02870-5)、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79551-9)、李德峰(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08030013)、韦洁(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811010048)、耿红(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504044527)、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17540-0)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合肥一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耿红典当纠纷二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合房评估字(2021)SF1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1269万元,现将该评估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向你们公告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涂润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宏图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举证通知:股东合肥荣事达工业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60日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举证证明合肥荣事达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逾期未举证或虽在期限内举证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本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苏克琴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5392.38元,因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实际主张132313.9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建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栾忠凯与被告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建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栾忠凯欠款67000元并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栾忠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8元,由被告董建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波与被告安徽博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博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波承租确认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博和堂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会光与被告安徽博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博和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汪会光经营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会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7元,由被告博和堂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千乐: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晓飞与被告鲁千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鲁千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晓飞加工费725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鲁千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皓与被告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皓代偿款400000元并自2020年9月4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65元,由被告刘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迎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合泰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迎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闫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合泰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9000元及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4元,由被告闫迎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晋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兆雨与被告程晋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晋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兆雨劳务费1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兆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8元,由被告程晋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郎宗取与被告胡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郎宗取装修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郎宗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郎宗取负担32元,被告胡玉负担6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