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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28 11: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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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闺:本院受理原告楚国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4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利息暂计为16800元),利息从双方约定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山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4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8812.21元、利息12280.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16.16元,以上合计74708.69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之后持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敏学:本院受理原告吴佳佳诉被告金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佳佳借款本金2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80.73元;二、驳回原告吴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2元,由被告金敏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磊: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被告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宣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浩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浩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宣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费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费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货款72941元;二、被告费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逾期付款损失1788元(计算至2021年6月7日,之后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传兰与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谷传兰2014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561318.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凌:本院受理王瑞诉你方彩票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9700元及逾期损失暂计1548元(以39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9%为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止,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业军:本院受理原告潘景勇、吴道强与被告陈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景勇、吴道强劳务费21000元;二、驳回原告潘景勇、吴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3元,由原告潘景勇、吴道强共同负担197元、被告陈业军负担2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业军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1年9月14日刊登的原告唐帮敏与被告钱超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现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元,由原告唐帮敏承担23元、由被告钱超承担43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元,由原告唐帮敏承担23元、由被告钱超承担4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钱超承担”。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21年9月14日刊登的原告孟祥军与被告秦久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现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孟祥军承担90元、被告秦久标承担185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孟祥军承担90元、被告秦久标承担1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秦久标承担”。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晓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魏晓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魏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2981.86元、利息22521.2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18.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之后以62981.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魏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义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凤、王宏运与被告杨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正凤、王宏运房屋租金32750元及利息(以30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正凤、王宏运物业费2700元、水费12元、电费11.7元,共计2723.7元;三、驳回原告王正凤、王宏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嫁合(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有亮:本院受理原告黄书斌与被告嫁合(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有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俊峰、陈鹭:本院受理原告陈冯春与被告朱俊峰、陈鹭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原法人王陈的印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