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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29 13: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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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享通烟酒商行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泽华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孙秀娟与被告徐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秀娟支付货款710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徐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海洋、朱金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韬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海洋、朱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海洋、朱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韬光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年4.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韬光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程海洋、朱金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金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帝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成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帝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帝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9元,由被告宋成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萍:本院受理原告徐世海诉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世海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53元,由被告刘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宏浩:本院受理原告周蓉诉被告李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宏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周蓉借款本金2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李宏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立: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文菊与被告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文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志法: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义荣与被告杨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志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义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义荣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7元,减半收取1113.5元,保全费99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志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风:本院已受理原告宁亚东与被告胡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亚东借款本金55140元及逾期利息(以551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4月19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福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玉香与被告淮安市福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丽娟、顾正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丽娟、顾正友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11民初130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遇节假日顺延)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祖留与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业岭:本院受理原告刘祖强诉被告侯业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3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程龙,土地证遗失,确权号:341621113207060043J,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遗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持证人:侯起万;发证机关:武警安徽省总队;编号:皖字第 111523号;发证时间:1996年1月1日,有效期至 1999年 12 月31 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