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西西诉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易志军(公民身份证号340123196809207117):本院受理原告侯守平诉被告易志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鹏: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诉你、王月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长号:本院执行的刘运保与谷长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执54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权执行人谷长号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1111号仁和佳园二期7幢505室[产权证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102073号]的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的关于原告合肥大中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普贵、程一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存在笔误,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中货运有限公司诉你们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中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普贵、程一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大中货运有限公司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汪普贵支付代收的货物款项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035元(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2、 判令被告程一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凤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945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明:本院受理原告方先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945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宋张伟、武华高:本院于2021年6月9日、2021年9月13日对原告潘守刚诉被告宋张伟、被告武华高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 )皖0102民初895号、(2021)皖010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现予补正:
(2021)皖01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行中“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宋张伟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宋张伟负担”
(2021)皖010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八行“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5号(2021)皖0102 民初708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玲、张南南、王玉飞:原告安徽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玲、张南南、王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殷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78500元其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自实际欠付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二的标准计算,详见附表);2.王玉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后可向殷玲追偿;3.驳回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6200元,由殷玲、王玉飞负担。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阳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松:原审原告史先文与原审被告胡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本院(2018) 皖010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2. 胡家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史先文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原审案件受理费68890元,由史先文负担8500元,由胡家松负担60390 元。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峰诉被告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青:本院受理原告刘金玲诉被告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11 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粤来粤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9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佛山市粤来粤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特殊车辆销售协议》;二、被告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粤来粤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718593.19元并支付利息(以718593.1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 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波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粤来粤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6 元,保全费41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499元,由被告安徽迎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波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州百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慧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百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州百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慧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2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人民币85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慧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00元,由被告郑州百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00.00元,由原告安徽慧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6.00元;保全费1444.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郑州百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N2N55A):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费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费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货款72941元;二、被告费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逾期付款损失1788元(计算至2021年6月7日,之后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年年红五金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大伟:本院受理原告刘若青与被告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若青借款48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啸天、温宗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啸天、温宗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啸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41664. 3元;二、驳回安徽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合光与被告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合光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合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贷款催收公告
借款人田玉德,身份证号码342524196410025610,住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中鼎花园公寓4幢504室,您于2016年8月30日在我行申请个人贷款450000元。连带责任保证人程文,身份证号码342502198702106050,住址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滨河花苑3幢一单元301室;连带责任保证人谢安芬,身份证号码342524198810114224,住址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滨河花苑3幢一单元301室。该笔借款已于2019年8月30日到期,截止公告日,借款余额为315000元,但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代偿还款责任,现已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现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本行联系,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