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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1-10 1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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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驰: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丰乐镇英苗圃诉被告迟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苗木款19512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7805元(以1951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19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计27805元,实际主张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韧:本院受理原告丁硕玥诉被告董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董韧偿还原告王硕玥借款本金31800元,利息1224.3元(自2021年2月1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为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9日,至款清时止);2.被告董韧支付原告王硕玥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董韧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霞诉被告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季时食品有限公司、董帮琴支付原告欠款1134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31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1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日共计236天,后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林、合肥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孙跃与被告汪家林、合肥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货款154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7000元(实际利息以1545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银行间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梅: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橙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锐: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光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省光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立即解除经销商合同;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物料费5万元整;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镇平县缘于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鲲鹏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曹鲲鹏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购物款8997元、支付四倍赔偿金35988元及检测费600元,合计4558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革胜:本院受理原告宋中德与被告钟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革胜偿还从原告宋中德处所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及利息;2、一切费用由钟革胜承担(含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刘玉萍与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刘玉萍与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付呗推广合作协议》;二、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玉萍代理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六安市协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协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担任协诚公司管理人。

协诚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材料(原件)。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协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九时整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债权人应准时参加。

债权申报地址:交徽省六安市高速财富广场12楼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联系方式:19356422773,1333564391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灼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发长诉被告林灼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发长于2021年8月24日死亡,王汝菊、陈兰、陈虎是陈发长的法定继承人,现将安徽法制报2019年9月24日刊登的关于原告陈发长诉被告林灼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原告更正为王汝菊、陈兰、陈虎。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光龙:本院受理原告束开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4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2014年被告借原告60万元,到了2017年6月,被告和原告结算后再继续借用原告50万元(当时被告还欠利息2.8万元,被告说过两天就把欠我的2.8万元利息给我,就不再写字据了),重新写了借原告50万元的借条,月息按2.5%计算,一季度支付一次利息计37500元,到了2018年2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付原告本金10万元和利息10万元,合计20万元。(利息是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2月15日,共计8个月,利息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9月27日按月利息2.5%计算,共43个月,合计43万元,后期利息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以上本金和利息合计85.8万元整;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文与被告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费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文文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王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银令: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担保代偿款150949.74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直到还清全部担保代偿款之日止,其中截至2020年4月20日为84364. 17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国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国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国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7178. 97元;一、驳回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帆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亮亮与被告合肥粤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粤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亮亮欠款2564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文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文勇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蕾诉被告赵绪照、第三人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0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付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付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夏付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200.4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1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9617.9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1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虎: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被告许虎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3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宗雨:原告孟祥志与被告余宗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余宗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祥志113153.31元;2.驳回孟祥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9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2389元,由孟祥志负担246元,由余宗雨负担2143元。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波:原告唐晚霞与被告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唐晚霞借款68803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12280元,由魏波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全胜、张元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全胜、张元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 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29612.23元;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956.39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2961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1倍LPR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此后仍以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邱云、李家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30300. 31元; 2.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631.25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30300.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1倍LPR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此后仍以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布平: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建明诉被告姚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建明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姚布平归还原告借款10000 元,并按照银行利息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姚布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勇:本院已受理原告闫鑫诉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鑫请求依法判决:1. 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59000元;2.被告自2019年6月12日起,以剩余借款59000元为基数,按当时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9月26日利息为6515.81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凤年: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凤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075. 3984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 2. 全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金萍: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060. 1504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 2. 全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借款人姓名:杜云鹏、李学梅

身份证号:340121198810207655、340121198809036721

你于2020年7月20日与我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司】”)签订《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RC-JK-2020-00126820】),并在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0)皖合庐公证字第4987号】)。目前借款已到期,截至2021年8月20日你仍久缴本金、利息与罚息共计人民币424,377.67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参佰柒拾柒元陆角柒分)。现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有与你签订的《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权益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并经通知你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以及【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司】对你所有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你的债权人;同时,请你在收到本函后7个自然日内,向你的债权人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如你届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届时所引起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将均由你来承担。

特此通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借款人姓名:黄盛

身份证号:340403198612171624

你于2019年12月10日与我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司】”)签订(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RC-JK-2019-00124782】),并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0)皖合庐公证字第345号】)。目前借款已到期,截至2021年5月14日你仍欠缴本金、利息与罚息共计人民币745.636.50元,(大写:柒拾肆万伍仟陆佰叁拾陆元伍角整)。现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有与你签订的《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权益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并经通知你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以及【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司】对你所有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你的债权人;同时,请你在收到本函后7个自然日内,向你的债权人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如你届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届时所引起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将均由你来承担。

特此通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借款人姓名:杨杨

身份证号:340102198105132011

你于2019年11月20日与我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司】”)签订《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RC-JK-2019-00124442】),并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9)皖合庐公证字第9201号】)。目前借款已到期,截至2021年5月14日你仍欠缴本金、利息与罚息共计人民币708.766.77元,(大写:染拾万捌仟柒佰陆拾陆元柒角柒分)。现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有与你签订的《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权益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并经通知你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以及【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司】对你所有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你的债权人;同时,请你在收到本函后7个自然日内,向你的债权人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如你届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届时所引起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将均由你来承担。

特此通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借款人姓名:何章翱、王浠予

身份证号:340102197611095511、610321197907242520

你于2020年1月19日与我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我司】”)签订《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RC-JK-2020-00125513】),并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0)皖合庐公证字第1145号】)。目前借款已到期,截至2021年5月14日你仍欠缴本金、利息与罚息共计人民币497,452.20元,(大写:肆拾玖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贰角)。现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有与你签订的《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权益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并经通知你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以及【我司】与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司】对你所有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你的债权人;同时,请你在收到本函后7个自然日内,向你的债权人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如你届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届时所引起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将均由你来承担。

特此通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