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所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403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3元,由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3元,被告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现限你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旭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韩文全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冰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昌行汽车服务(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冰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8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子银:本院受理原告刘浩然诉被告葛子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葛子银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诉被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巨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景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巨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巨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勇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48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金龙、合肥市包河区玖镜足浴店: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桃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汤池汇汗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伟琼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豪杰:本院受理原告贾亚旭诉你与安徽朝佳旭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卫兵、刘赛萍:本院受理原告邓本安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答辩状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俊诉被告鲍鹏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退伙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成刚:本院受理原告余国清诉被告付成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余国清各项损失12996.34元;二、驳回原告余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付成刚负担60元,原告余国清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华良、周华杰、合肥新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良、周华杰、合肥新兆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华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04684. 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14954.9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 24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4日止;以29909元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止;以44864.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止;以59819.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止;以74774.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止;以89729.8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止;以104684. 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华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周华杰、合肥新兆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认被告周华良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9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3619元由被告周华良、周华杰、合肥新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克永、合肥奇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生诉被告毛克永、合肥奇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0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毛克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玉生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23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毛克永、合肥奇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臧成明、臧雷、吴兰方、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成明、減雷、吴兰方、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臧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43015.65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 2%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12338. 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止;以29677.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止;以47015.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止;以43015. 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臧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臧雷、吴兰方、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认被告臧成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88元由被告臧成明、臧雷、吴兰方、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孙爱兵诉被告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爱兵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使用费(以借款本金19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杨春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利军:本院受理原告王臣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路路:本院受理原告徐克前与被告汤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汤路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克前支付货款40918元;二、驳回原告徐克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为546.5元,由徐克前负担135.5元,由汤路路负担411元;公告费800元,由汤路路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志朗、朱正伟:本院受理原告倪斌与被告尹志朗、朱正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尹志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倪斌支付租金7000元;二、驳回原告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尹志朗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依林: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172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下午15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