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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1-12 11: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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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被告杨世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2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肥东县龙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工程维修费46214.48元;二、被告杨世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工程维修费13840. 42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圣泰克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润:原告郑长智与被告杨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长智彩票款312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1元由被告杨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华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方文玮: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方文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2199元及违约金(以4219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原告安徽振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方文玮负担1517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方文玮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巩季国:原告曹奇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曹奇峰与被告巩季国所签订的《龙湖天街单身公寓装修合同》于2020年10月15日解除;二、被告巩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奇峰返还装修款8333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巩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奇峰支付赔偿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4元,由被告巩季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多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田多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多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79399.69元、未付保费4318.49元,合计83718.18元;二、被告田多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7939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沙新朋与被告张卫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沙新朋与被告张卫国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酒店经营合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沙新朋投资款520000元,并向沙新朋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520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2020年11月1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沙新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4元,减半收取为6362元,由张卫国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洪光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洪光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99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善霞诉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单国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单国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善霞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1888.289元;二、驳回原告孙善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孙善霞负担1324元,被告单国玉负担5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现单国玉不服本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403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3元,由原告安徽开门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3元,被告安徽省爱上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卢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磊万石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满意、王菲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王满意、王菲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满意、王菲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562125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5621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满意、王菲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律师代理费5510元;三、如被告王满意、王菲菲未按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王满意、王菲菲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名门大厦8-300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885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7元,本院减半收取4988.5元,由被告王满意、王菲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荣奎、颜士权:本院受理原告杨道雨诉你们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龙政:本院受理原告车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龙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程货款275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车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3 元,均由被告温龙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德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康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新康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178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汪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良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康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李康负担967元,被告余良军负担48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良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垒与被告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钢华、罗运雷诉被告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钢华、罗运雷返还保证金18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保全费14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14元,由被告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李琦:本委受理的盛吉琛与李琦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合仲字第176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