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俊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双顶诉被告许俊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许俊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双顶各项损失合计93517.75元;二、驳回原告王双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2元,由原告王双顶负担87元,被告许俊敏负担1335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月圆: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仁华诉被告龚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龚月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仁华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龚仁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收1642元,应收82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1元,由被告龚月圆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平生:本院受理原告徐劲松诉被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储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徐劲松提交的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唐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小曹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唐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小曹通讯器材经营部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安防工程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期间工人开销等损失;6、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2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秀梅与被告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玉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好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玉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38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章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寿元与被执行人葛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葛章林名下合肥市肥西县桃花私营经济区商住楼17幢104室(不动产证书号:合庐130013121)房屋平均价格为5976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应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平阳与被执行人徐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询价被执行人徐应中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99号广和花园3幢1601室房屋,询价金额为90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红: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秀琴诉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秀琴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蒸不同餐饮有限公司、安徽蒸不同餐饮有限公司市府广场店:本院受理原告曾菊芳、王广贵、郑诗荣、任世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9701、9704、9705、9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徽蒸不同餐饮有限公司、安徽蒸不同餐饮有限公司市府广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菊芳2768元、王广贵8675元、郑诗荣18210元、任世萍211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春林:原告何勇诉被告黄浩、翟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浩、翟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勇偿还借款本金215761.6元及利息202222.4元(以21576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再加上前期尚欠利息1153.6元;后期利息以21576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10元,由原告何勇负担110元,被告黄浩、翟春林负担8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卫东、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蔚之家诉被告罗卫东、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蔚之家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蔚之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8元由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卫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诚忱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李治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诚忱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李治宇2019年10月口头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二、被告李治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诚忱食品经营部货款1474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7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诚忱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63元由被告李治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卫东、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朝翠诉被告罗卫东、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朝翠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朝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8元由被告上海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卫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欣:本院受理原告鲍杰诉被告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鲍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杰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鲍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2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52元,由被告杜长印、安徽梓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立虎:原告合肥欣佑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申速通物流有限公司、邱立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2020年6月签订的运输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42633.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利息损失(以30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本清息止)。4.被告腾空占用原告仓库的货物。5.被告支付占用原告仓库的费用(以评估意见为准,自2020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剩余计算至被告完全腾空为止)。6.被告二对本案全部诉请承担连带责任。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评估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汪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3717号案件的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张武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张武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3711号案件的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张龙山: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张龙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3704号案件的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广大人民群众:
我叫王文龙,因2019年11月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感到非常后悔,并且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真诚道歉。
以后我一定谨记这深痛的教训,遵纪守法。
王文龙
2021年11月11日
公告
周仁保、王佩金:陶乐之与你们于2019年3月4日签订了《水电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颍上具润河镇医养楼。(施工内容:水电及消防安装)。陶乐之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于2019年7月底竣工。竣工后,陶乐之多次联系你们,要求你们进行验收并支付工程款,你们无正当理由不予理睬。现公告如下:
1、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予以回复、验收、结算并支付相关工程款。
2、如你们在上述期限内不予回复、验收、结算,视为对陶乐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确认。
3、如你们在上述期限内不予回复、验收、结算视为你们同意按照《水电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计算,即应付工程款为:100000元。
公告人:陶乐之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