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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1-16 1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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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潘敬洲与被告王军富、董成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011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董成明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2021)皖0111民初13451号公告存在错误,公告中“安徽徽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朱昌海”。特此更正。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许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4日刊登安徽法制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因笔误将你的姓名错打为“徐虎”,现予以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939元,并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暂记为3836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堃鸿天骏乳制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峰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堃鸿天骏乳制品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1615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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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瑞娟:本院受理原告赵娟与被告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0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4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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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49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5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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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大英:本院受理原告郭冬梅与被告汤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冬梅借款本金82954.44元;二、驳回原告郭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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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光: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彤园红枣店与被告吴文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彤园红枣店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文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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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余一祥诉被告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一祥货款8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小朋: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浩与被告宋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小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浩借款本金182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小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3040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魏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功园: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功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功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245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董功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年生: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130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管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5982.4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管年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林东: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国勇与被告鲍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勇借款本金798400元及利息(以79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15.4%的标准暂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鲍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国勇律师费30000元;三、若被告鲍林东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刘国勇有权对鲍林东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沿河路唐桥新村枫渡苑5幢104的房屋(瑶065279)房产在上述债务内就抵押金额8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38元,减半收取7269元,由被告鲍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和石业有限公司、张玉玲: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合肥三和石业有限公司、张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三和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173031.99元、利息(对判决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173031.99元为基数按照执行贷款利率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三和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8元,减半收取为192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三和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菊:本院受理原告郑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21)皖0122民初993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杰采:本院受理原告周道冉诉被告刘杰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杰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道冉货款698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981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道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1元,合计1497元,由被告刘杰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丁志勇、陈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丁志勇、陈禹借款合间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451371.67元及逾期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开政、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丁志勇、陈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938元,由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丁志勇、陈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王莉、丁志勇、陈禹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梦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兵与被告吴梦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梦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学兵6500元;二、驳回原告刘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学兵负担50元,被告吴梦婷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梦婷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彬与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彬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彬负担32元,被告赵兵负担3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兵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东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纽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政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纽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1.4元及利息(以487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纽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永雷:本院受理原告刘振诉被告贾永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锋:本院受理原告王祥奎诉被告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合肥市安庆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01005545608786)根据合肥市民政局下达的拟撤销名单,经过本商会于2021年11月14日下午16:00第二届第十三次线上理事会决议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合肥市安庆商会清算组。清算组由监事会主席谢恩旺担任组长,执行会长张诗文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徐峰、欧明杰、刘观宁、杜虹锦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谢恩旺担任,清算组联系电话0551-63618388。如有债权,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商会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合肥市安庆商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