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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1-17 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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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吴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吴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逾期利息19145元(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其后利息算至款清息止)、律师费25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164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吴勇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乐:本院已受理原告邵波诉被告杨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波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杨明乐支付原告邵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都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波:本院已受理原告任永娇诉被告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永娇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波偿还原告任永娇借款6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金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诚发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诚发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950元及利息1876元(以2095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3.85%x1.5=5.775%)自2019年1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共计566日,后续至款清息止)合计228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7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典飞:本院受理原告袁国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2124.13元;二、判令被告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8日为5038.66元;利息=剩余本金×15.4%×985+365,以上请求合计为19551.24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如产生公告费,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诚、肥东县诚信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巧云与被告陈长松、陈诚、肥东县诚信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陈长松、肥东县诚信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陈巧云借款5237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325213.2元(注: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3237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其余20万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陈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巧云借款24000元;三、驳回陈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全权: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9104号原告田佳诉被告孙全权、刘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孙全权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宗明、袁中芳: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052号原告沈光庆诉被告万宗明、袁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万宗明、袁中芳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绍强: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3130号原告刘成诉被告苏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苏绍强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根生、吴香萍: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9659号原告梁秀兰诉被告丁根生、吴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丁根生、吴香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奇、胡宏潮: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10573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奇、胡宏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奇、胡宏潮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继明: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9932号原告汪家双诉被告葛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梅梅: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12184号原告魏腾飞诉被告彭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贵刊于2021年6月28日刊登的原告王世琴与被告朱兴年、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公告,现将公告内容“案件受理费11185元,由原告王世琴负担134元,被告朱兴年负担11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世琴负担25元,被告朱兴年负担4975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185元,由原告王世琴负担55元,被告朱兴年负担11130元;财产保全费4172元,由原告王世琴负担20元,被告朱兴年负担4152元”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国武:本院受理原告刘德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除股权代持告知书

王新兰女士:

本人与您互不相识,从未谋面,双方没有直接经济往来,未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现因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628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王新兰与被告马桢明构成隐名投资法律关系”,故本人郑重书面函告,自即日起解除上述股权代持关系,请您接函后速领取返还款项。此外,本人将保留向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和王志红索要模具的权利。

特此告知

通知人:马桢明

2021年11月11日

遗失声明

安徽仲裁研究会遗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钟楼支行开户许可证,编号3610—01014938,核准号J3610015818802,声明作废。

安徽仲裁研究会

更正声明

本报11月10日二版刊登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内容中,债权申报地址应为“安徽省六安市高速财富广场”,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