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香兰: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根福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9000元,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共计6982.5元,此后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款项112872.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电强: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长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本金41070元以及违约金865元(以41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以后违约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为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义兵、吴义菊、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完永勇:本院受理原告孙尚俭与被告完永勇、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完永勇、被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孙尚俭经济损失46092.07元(医疗费16155.07元、误工费17760元、护理费6777元、营养费2500元、伤残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46092.0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安财险安徽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建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杨建成归还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公积金逾期贷款22553.36元;2.判令杨建成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1365.38元(按年利率6.615%标准,其中代偿款7198.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9196.0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6159.2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杨建成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小飞与被告安徽中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中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邓小飞工资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翠燕: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菊诉被告梁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梁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黄金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厉豪:本院立案执行的吕殿明与被执行人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你所有的在合肥宁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25%股权(认缴资金250万元)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送达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合肥宁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229万元,厉豪在合肥宁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25%股权评估价值为57.2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询价建议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勋:本院受理原告金明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5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探视权内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金诉你方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中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3年7月25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杨金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原告杨金在被告安徽中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二、被告安徽中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3年7月25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杨金查阅。上述材料由原告杨金在被告安徽中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驳回原告杨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安徽中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永珍:本院受理原告孙海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小熊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钟诉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东信永诚资产管理(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操积余:本院受理原告孙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银梅:本院受理原告杨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通知
占得成:根据债权出让人鲍国华(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07247273)与债权受让人盛为资产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出让人已将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4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与债权从权利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合法取代债权出让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据此,请债务人占得成(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10206430)自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向债权受让人盛为资产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债务。
债权受让人:盛为资产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518号508室
联系人:李先生
手机:18918828346
债权出让人:鲍国华
2021年11月18日
股权转让公告
本人仇保宗,系安徽翰文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缴出资53万元,在公司占有1.8%股份。本人欲将名下1.8%股份作价5.3万对外转让,因无法联系公司全部股东,现登报公告转让信息,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若各位股东欲按上述转让条件受让本人名下股份,请见报联系本人,联系方式13956092287。待公告期满,各位股东无意受让,本人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上述价款对第三人转让。
2021年11月18日
遗失声明
张成于遗失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预交的张成于诉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费收据(预交人联)一张,金额为5989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