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兆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洋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齐楚:原告张继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齐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继忠返还借款本金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齐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万庆干货批发部、合肥市瑶海区张记副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龙天泉粉丝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7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7874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波(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804021610)、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1810-1)、王华(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510240320):本院在执行吕美艳与胡波、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胡波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绿城桂花园闻莺苑12-407(产权证号:合产070303)房屋进行网络询价,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出具jdbdhouse2021092900239号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2966553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阿里拍卖网询2021092900325478号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362664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询号d5500f7c6542482aa82815fe91a0d1de,询价结果为3205170元。经我院执行局合议庭合议,确定上述房产最终询价结果为3266121元,现将该上述询价平台作出的网络询价报告报告书向你们公告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2、拍卖被执行人胡波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绿城桂花园闻莺苑12-407(产权证号:合产070303)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庆建、杨庭松:本院受理原告吴灵燕与杨庆建、杨庭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庭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灵燕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合计3348元;二、驳回原告吴灵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庭松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宗兰与被告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杨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宗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54元,由杨中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兵:本院受理原告项光胜与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吴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项光胜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为44666.6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358元,减半收取71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79元,由吴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亨颖: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亨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陈亨颖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330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弘森建材厂诉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栾庆昌,男,1987年10月14日生,住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乡栾庄村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1502198710143817
关于安徽特弗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1)皖0103执2852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人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限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前向本院提供上述证据,逾期举证或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9日
公告
朱振宇(身份证号码340104198005222530):自2021年8月2日起,你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已构成旷工。我公司多次通过办公邮件、邮寄通知等方式,要求你履行请假手续及返岗。截至公告之日,你一直未按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材料,也未返岗,我单位也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报到。否则,我单位将就你旷工问题,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等制度进行处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遗失声明
合肥源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慎遗失,证书编号:3401000237,声明作废。